
僱主違反支付工資規定被判罰款
**************
**************
一名裝修判頭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四萬元。法庭同時命令該僱主需經法庭清付員工的欠薪。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
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