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七月一日起納入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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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司法機構發言人今日(六月三十日)表示,土地審裁處為更有效、迅速及公平地處理建築物管理案件而推行為期十八個月的試驗計劃,有關措施將由明日(七月一日)起納入常規。

  土地審裁處庭長已發出實務指示,將試驗計劃下的措施採納為標準的常規。這些措施為:

  (a)鼓勵有關各方採用調解作為另類排解程序;以及
  (b)透過自動和書面指示及核對清單作更主動積極的案件管理。

  發言人說:「在合適的情況下,審裁處會鼓勵爭議各方先嘗試調解,並就案件的處理作出適當的指示。」

  至於案件管理措施例如自動指示和核對清單,則只適用於雙方均有律師代表的案件。

  試驗計劃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由於計劃成效顯著,經過評估和諮詢後,司法機構決定將試驗計劃下的措施,由明日(七月一日)起採納為標準的常規。

  當市民遇到建築物管理方面的糾紛,例如漏水、管理費及維修費用的分攤、或管理委員會的委任等,應考慮以調解方式解決彼此的分歧,以便更快捷及更具成本效益地,並以和諧的態度,而非用對抗性的訴訟來解決糾紛。

  爭議各方可避免對抗式訴訟制度中出現的張力和衝突,亦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省時省錢。

  此外,各方達至和解的內容可保密和不外洩,並超越損害賠償和禁制令等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補救之局限。

  司法機構設立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為有意尋求調解的人士,在他們向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之前或之後,提供資料及解答查詢。辦事處設於九龍加士居道土地審裁處大樓內。

  至於實質的調解服務,則由司法機構以外的私人執業調解員或相關團體提供。
  
  司法機構印備題為《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調解》的小冊子。市民可於上述辦事處、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及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小冊子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guide2cs.htm。



2009年6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