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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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5,000元。

  凱順運輸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2158394)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八月至二零零七年十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全數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5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向一名僱主申索港幣5,000元拖欠強積金供款的罰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瓻H廣告製品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264元。

完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