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街頭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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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許曉暉的答覆:

問題: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即屬違法。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該條例窒礙了不少有特色的街頭表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曾根據甚麼具體原因阻止街頭表演;及

(二)會否重新考慮與各區議會合作,由區議會負責統籌推行街頭表演專區試驗計劃,在全港合適的地區劃出地點供街頭表演之用;若會,詳情如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的文化政策,是致力營造一個有利於表達自由和藝術創作的環境,並鼓勵更多市民投入參與文化創作或表演活動。在這個大前提下,並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和不對市民造成煩擾或阻礙的原則下,我們歡迎街頭表演作為一種可進一步豐富城市特色的藝術表演形態,亦了解社會人士在這方面的期望。

(一) 本港法例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街頭表演,亦沒有界定「街頭表演」或「街頭表演者」。一般而言,街頭表演者與一般市民一樣,必須遵守本港法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擾、煩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不良表演。相關法律條文主要載列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等。如街頭表演活動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警方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出勸喻或發出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

  警方並沒有備存過去三年違例街頭表演活動個案所涉及的具體法律規定的統計數字。

(二) 在戶外場地進行藝術表演,可讓藝術愛好者展示其創作才華,亦讓市民有更多接觸藝術文化的機會,增添社區文化氣息,我們是歡迎和支持的。因此,當局及藝術團體不時在戶外場地舉辦文化活動,例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今年二月在荃灣舉行的「舞蹈日」,利用了荃灣大會堂的露天廣場、大堂,場外的行人天橋等地方,展示不同風格和形式的舞蹈表演。今年七月「第二屆香港胡琴節」期間,香港中樂團將會聯同香港演藝學院的學生及從外地來港的胡琴手在香港文化中心廣場舉行黃昏音樂會。另外,民政事務總署也會在今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聯同區議會和社區藝術團體,在十八區舉行「社區藝術日」,當中會包括戶外街頭表演。

  我們會繼續與區議會探討,找尋適合街頭表演的地點,計劃在今年底前以試點形式與區議會合作推行街頭表演區,使社區文化藝術活動更加活躍。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