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旅館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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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於旺角管理一所沒有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的旅館,被判罰款二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在前往懷疑無牌旅館的處所時,在大廈外牆、公用地方及對出行人路發現該旅館之招牌。其後牌照處人員進入懷疑無牌旅館的處所,負責管理旅館之女士承認處所內共有九所設有住宿設備的房間,以日租或時租形式出租。牌照處人員在調查期間,同時發現兩間房間已租出,租客均表示以日租形式租住。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涉案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