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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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22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十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3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兩名與訟人,郭志廣經營松記運輸公司及宏豐發展亞洲有限公司經營纖之堡,因分別拖欠其六名及十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22,637.48元及101,307.07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鴻力貨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9,902.5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中港食堂有限公司、雅利佳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海天企業有限公司及馬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北極洋冷凍燒烤食品專門店,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6,665元、4,027.2元、2,987.08元及670.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345元、246元、106元、156元及135元。



2009年6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