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宣布就更新《受託人條例》的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表示:「改革信託法是政府提升香港作為亞洲主要資產管理中心的策略中重要的一部份。」
政府發言人補充說:「更新我們的信託法可增強我們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亦會鼓勵更多本地及海外的財產授予人選擇香港法律作為他們的信託管限法律,及在香港管理他們的信託。」
簡易而切合時宜的《受託人條例》令法律更清晰明確,使信託的各方(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均能得益,並提供有效和切合時宜的管理信託權力。
以下是諮詢文件中的主要建議:
1 引入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
2 保留《受託人條例》附表2所列的特准投資項目,以為受託人在投資時設定合理的「安全港」界限。
3 加強受託人短暫轉委權力的保障措施,以免在違反財產授予人的意願的情況下讓信託只剩下一位受託人。
4 廢除《持久授權書條例》第8(3)(a)條,使受託人的轉委權完全受《受託人條例》管限。
5 賦予受託人聘用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權力,但加入適當的保障措施。
6 賦予受託人更廣泛的投保權力。
7 為非慈善信託的專業受託人訂立預設的法定收費條款。
8 就受益人知情權訂立一些基本規則。
9 容許某些受益人無須向法庭申請,而撤換受託人。
10 收受報酬的專業受託人使用免責條款將受法例管制;及建議有關專業團體就使用免責條款頒佈最佳做法指引。
11 廢除或改革反財產恆繼及收益過度累積規則。
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亦包括一些離岸司法區普遍採用的非傳統信託法概念,例如在法例內界定信託監察人的角色,以及容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目的信託。當中有部分建議,可讓財產授予人在成立信託時有較大彈性,但並沒有被其他可資比較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採用。政府希望聽取更多意見才決定如何實施有關建議。
就某些問題可能需要對慈善信託作不同的處理,例如有關受託人聘用代理人的權力及專業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權利。因此,諮詢文件就慈善信託作出略有不同的建議。是次檢討亦能為慈善信託帶來益處。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籌劃改革建議時,我們曾參考香港信託人公會和信託及遺產執業者協會(香港分會)所提供的建議。我們亦參考了其他可資比較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及新加坡)最近作出的改革。」
發言人續稱:「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年底前發表諮詢結果,及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例。」
諮詢文件可於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fstb.gov.hk/fsb。歡迎公眾人士以以下方式提交意見: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或之前以郵遞方式寄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5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第六組、或傳真至(852)2869 4195或電郵至to_review@fstb.gov.hk。
有關改革建議的益處詳列於附件。
完
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