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例打擊非法入境者從事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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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十七日)表示,政府提出修例,把非法入境者接受僱傭工作或開設、參與業務列為罪行。

  《2009年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將於星期五(六月十九日)刊憲,並於下周三(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建議將非法入境者從事僱傭工作定為罪行,罰則為第五級罰款($50,000)及監禁三年,與現時『非法逗留』和『違反逗留條件』的罰則相若。」

  發言人表示:「非法入境情況近月明顯惡化。外籍非法入境者的數字由二○○九年一、二月的每月平均37人,急升至二○○九年三至五月的每月平均136人(升幅超過260%)。同期,提出酷刑聲請的數目,亦由每月平均196人,升至每月274人(升幅為40%)。我們期望有關的立法建議的修訂可遏止問題進一步惡化。」

  他說,法院在今年三月初裁定,非法入境者如獲擔保外釋,即表示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港。因此,他們可對「非法逗留」控罪提出抗辯。

  他說:「大部份非法入境者來港的目的是從事非法工作。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及保障本地勞工,我們有迫切需要訂明上述罪行。」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在《入境條例》中「有效旅行證件」的定義內,加入一新類別。這項修訂可涵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其他類似的卡片式證件。

  發言人說:「我們將與立法會議員緊密配合,務求在本年內完成有關審議工作。我們希望有關的便利措施可於二○○九年年底前推出,屆時澳門旅客只須以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作為旅遊證件進出香港。」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