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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第32I條規定旅行代理商須定期向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繳付徵費,以應付議會的營運開支;惟本人得悉,議會不少於20%的營運總開支須由其他收入(包括從舉辦培訓課程所得的收入)支付。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議會每年舉辦培訓課程的數目及所得收入,而收入當中用以支付舉辦課程的行政費用的百分比,以及每年學費最高及最低的五個課程的名稱及學費;
(二)是否知悉,議會如何運用從舉辦培訓課程所得的利潤;
(三)有否監管議會所舉辦課程的質素和實用性是否切合旅行代理商的需要,以及是否知悉議會有否定期檢討有關導師的資歷及人選;議會是否透過公開程序招聘導師;若是,招聘的詳情為何;若否,議會透過甚麼途徑招聘導師;及
(四)對課程不滿的旅行代理商及業內的其他人士可向哪個政府部門及哪些官員投訴;過去三年,有關的部門及官員每年接獲多少宗投訴?
答覆:
主席:
(一)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過往三年在開辦培訓課程方面的收入如下:
年份 班數 收入(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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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 196 276萬
2006/2007 171 234萬
2007/2008 134 186萬
議會除自辦課程外,亦申辦技能提升計劃的課程,及與職業訓練局合辦短期課程。學費水平因應成本(一般包括課程開發費、教材編印費、導師費、員工薪津、課室租金、教學設備的購置、維修費用、參考書,以及非辦公時間冷氣費等)和個別課程的長短等因素而定。此外,議會亦會考慮學員的負擔能力,並積極為學員爭取學費津貼,例如除技能提升計劃課程成本中的七成由政府資助外,郵輪假期銷售訓練課程由香港旅遊業議會品質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提供七成學費津貼,而成功修畢票價計算及票務證書的學員,如擁有少於三年票務工作經驗可向職業訓練局申請退還最多一半學費。由於以上原因,議會不能就個別課程計算出支付行政費用的百分比。
議會在過去三年開辦的課程種類及收費分列如下,最低學費為二百三十元,而最高學費則為二千元,詳情見下表:
課程名稱 學費(連考試費)(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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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價計算及票務證書課程
(60小時) 2,000
外遊領隊證書課程(26.5小時) 1,250
旅遊業技能提升計劃:導遊培訓
課程(II)(63小時) 790
旅遊業技能提升計劃:導遊及
領隊實用普通話(22小時) 245
旅遊業技能提升計劃:旅行社
顧客服務及親善技巧課程(21小時) 230
(二)議會舉辦培訓課程的目的並非為求利潤。議會從培訓課程收取的學費全數歸入其總收入,用於議會的日常營運包括營辦培訓課程的開支。
(三)議會舉辦培訓課程的目的在於加強和提升從業員的技能及知識,以優化業界的服務水平。議會設有專責委員會,負責所有培訓事宜,包括研究培訓需要、制訂、檢討及更新課程內容、制訂入學及導師資歷要求,及委任招聘委員會處理招聘事宜。專責委員會成員除議會成員及從業員外,亦包括工會代表及培訓機構專業人士,這些成員對業界的需求和市場變化都有一定的掌握。
導師招聘透過公開程序進行,包括向全體會員發出通告,以及在議會網頁及中、英文報章刊登招聘廣告。導師需要通過面試及實習考試,方獲聘用,並須於授課前參加導師培訓、經驗分享、觀課等活動。學員於課程結束後填寫的意見書,全部呈交專責委員會審閱,並轉交相關導師作檢討之用。導師委任書的有效期為一年,可按表現撤銷或續任。
(四)旅行代理商或業內人士如對議會舉辦或合辦的培訓課程有任何建議或投訴,可向議會反映。過往三年,政府並無接獲有關議會培訓課程的投訴。
完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