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香港旅遊業議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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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答覆:

問題: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旅行代理商必須是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的成員,才可獲發牌照經營旅行社業務。近年,有很多旅行代理商向本人反映對議會運作的不滿(包括以「黑箱作業」方式運作及公器私用等),他們亦表示無法有效監察議會運用龐大公眾資源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個政府部門和官員負責監察議會的營運、主管級人員的任命及財政事宜,以及透過甚麼機制進行監察;過去五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審核議會的帳目;如果有,結果為何;如果沒有,會否從速進行有關審核;過去五年,政府有否就議會營運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果有,結果為何及曾否公布結果;如果沒有,會否從速進行有關審計;

(二)鑑於議會理事會為確保議會理事會及屬下各委員會的會議討論內容不會外洩,較早前要求所有觀察員簽署保密承諾書,身為議會理事會觀察員之一的旅遊事務專員有否簽署該保密承諾書;如果有,原因為何;政府有沒有評估該保密承諾對旅遊事務專員的權責有何影響及制肘;及

(三)有沒有設立機制定期檢討議會主席及理事會成員的產生及執行有關職務的情況(包括評估他們有否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有效行使有關條例賦予議會監管旅行社、領隊及導遊的權力);如果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果沒有,會否從速進行檢討?

答覆:

主席:

  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是根據《公司條例》在一九八八年註冊成立,為旅行代理商業界組織,並按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執行職務包括業界規管工作。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本港所有持牌旅行代理商均須為議會會員。議會的營運及資源運用由議會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除來自業界的主席外,現時共有二十八名理事,八名為議會屬會代表,八名由會員旅行代理商在每年的會員大會上選出,其餘是非業界獨立理事,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委任。議會在二○○七年十一月通過將非業界獨立理事的數目由八名增加到十二名,一方面吸納更多社會其他界別人士的經驗和知識,另一方面增加議會運作的透明度。有關委任安排在二○○八年一月落實。

  議會在秉承自我規管及一貫要求自律的原則下,在執行日常實務工作時,會確保其獨立性、公正性及透明度。

  現就提問分項答覆如下:

(一)旅遊事務署負責監察議會的工作和有關資源運用的成效。議會每年須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的規定,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下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議會亦會按《公司條例》的規定,每年將其年度帳目(包括收支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等)交由核數師審核。而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報表,會在每年的會員大會上交由會員省覽通過。由於議會沒有接受政府資助,所以並不屬審計署的審核範圍,故該署亦不會作衡工量值審計。然而,自一九九○年起,議會成為《防止賄賂條例》下指定的公共機構,受《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

  旅遊事務署的代表除出席議會理事會及其下多個小組委員會會議外,亦在日常工作中與議會就旅遊市場及旅遊業的發展、旅行代理商的經營環境及狀況、保障旅客及議會財政狀況等事宜保持溝通,提出意見及協助,以利議會執行其規管工作及有效使用其資源。

(二)議會會議討論內容經常涉及個別旅行代理商、從業員以至個別旅遊人士的商業或個人資料,屬敏感性的資料。不適當的披露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權利,會為規管工作帶來法律風險。因此,議會理事會及各委員會成員均須受保密承諾約束,觀察員也不例外。旅遊事務署代表以觀察員身分列席或以成員身分出席議會理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同樣需要遵守會議的相關規定及保密要求,並簽署保密承諾。遵行保密承諾無礙旅遊事務署的監察及推行政府政策的工作。除會議外,旅遊事務署亦經常與議會代表會面或進行書面溝通,務求維護業界整體及公眾利益。

(三)議會是《公司條例》下的註冊公司,其理事會的組成及職責由議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規定。議會亦設有由獨立理事做召集人和大部分成員為非業界獨立人士組成的修章委員會,不時檢討議會的組成架構、權責,以確保議會運作與時並進和符合公眾的期望。修改建議須提交理事會審議並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部分條文的修改(例如會員準則、會員費及各項收費、會員違規罰款額、議會的上訴委員會、與議會的組成及選舉等更須得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的批准。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