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代課教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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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政府向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提供「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以供聘請代課教師。教育局以每位教師每年2.5個工作日計算津貼的金額,學校無須再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發還聘請代課教師的款項。然而,有法團校董會成員向本人反映,由於有關撥款經常不敷應用,學校需要自行補貼,而教師抱恙亦避免放取病假,對學校和教師均構成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分別向設有及未設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提供代課教師津貼的政策差異為何;按學校的班級數目分別列出過去3年和本學年至今,每年當局向該兩類學校發放最高、最低和平均的代課教師津貼的款額;

(二)是否知悉有學校因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不敷應用而需自行補貼的情況;若然,當中涉及的小學和中學的數目及補貼額為何;政府會否協助學校解決有關問題,例如提供額外津貼,以支援學校維持教學質素;

(三)採用每位教師每年2.5個工作日計算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金額的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因應實際需要作出調整;及

(四)有否計劃檢討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施行情況;若有計劃,詳情為何?

回覆:

主席:

(一)在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如其編制內的教師放取3天或以上而不多於90天的核准假期,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發還聘請日薪代課教師的款項,但須逐次提出申請。同時,學校亦可選擇凍結不超過10%的教師編制,申領「代課教師津貼」以聘請教師、為員工提供培訓,及購買服務等。至於教師放取90天或以上的核准假期,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發還聘請月薪臨時代課教師的款項。

  在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教育局會提供「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供學校聘請代課教師,以暫代放取少於30天核准假期的教師;該津貼亦可包括供學校選擇申請的「現金津貼」,暫時或永久地把不超過10%的教師編制凍結,以聘請教師、為員工提供培訓等。換言之,學校無須再逐次申請發還聘請代課教師的款項,以處理教師少於30天的休假。至於學校申請發還款項以處理教師休假30天或以上的做法,則與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一樣。

  總的來說,為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目的是提高學校運用資源的靈活性,以及精簡聘請代課教師的行政程序,讓學校享有更多的財政支援和更大的自主權,按需要聘請代課教師、購買與教育相關的服務或聘請切合學校需要的員工;而學校亦無須就休假少於30天的教師逐次向教育局申請發還聘請代課教師的款項。發放「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不會影響教師應享有的病假及其他核准假期的權益。所有資助學校必須根據《資助則例》的規定給教師批假。

  附件列出有關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及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學校,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獲發放代課教師津貼的詳情。

(二)根據已整理的最近期(即二○○六/○七學年)財務報表顯示,在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當中,約有一成學校的「整合代課教師津貼」不敷應用,這些學校運用他們所享有的財務彈性,使用其他經常性津貼支付有關費用。

  此外,根據教育局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一項為期三年(由二○○五/○六至二○○七/○八學年)有關法團校董會的推行及運作的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在二○○七/○八學年,有超過九成的受訪學校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出現盈餘。

  在現行機制下,如教師需要放取30天或以上的核准假期,學校仍然可以向教育局申請發還代課教師款項。本局亦作出特別安排,讓學校可保留「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盈餘至有關年度的全年撥款額的三倍。此外,個別學校如出現財政困難,可與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主任商議可行的解決方法。

(三)「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全年經常性現金津貼」部分,是按以下方法計算:「2.5個工作天 x 學校的核准教師編制內的教師數目 x 代課教師日薪」。2.5個工作天只是計算「全年經常性現金津貼」的其中一個基數。該基數主要是根據資助學校過去平均每年用於日薪代課教師的開支而釐定。教育局在二○○八年曾檢視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在過去三年,每年用於日薪代課教師的平均開支,結果顯示以2.5個工作天作為計算整體「全年經常性現金津貼」額的基數是合適的。

(四)教育局一直關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施行情況。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主任,會在運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有關範疇,包括審慎處理撥款盈餘、善用財務彈性等,繼續向學校提供意見,並會就個別學校的特殊情況,作出合適的協助和跟進。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