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促進香港與廣東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的框架性意見今日(六月五日)正式生效,標誌�茖潀a在電子商貿領域合作,邁進新的里程。
《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框架性意見)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孎荌炕B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司長周寶源、廣東省信息產業廳廳長溫國輝今日在北京簽署。
�孎荌爬b簽字儀式上致辭時說:「框架性意見現已簽署落實,粵港兩地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企業便可開展有關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技術和商業應用的研究,並推展試點應用項目。」
他續說:「粵港兩地政府會作出協調,加�L兩地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和企業在電子簽名證書領域的合作,促進兩地在電子商務上的發展。」
為推動粵港兩地投資便利化,保證電子交易安全和促進經貿合作,兩地政府簽訂的框架性意見詳情如下:
- 電子簽名(或數碼簽署)是確保電子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內地與香港法律都對其法律效力給出了明確的規定。粵港兩地通過對電子簽名證書(或數碼證書)的互認,可以推動兩地電子信息的安全可靠交換,促進兩地電子交易的快速發展。
- 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承認並尊重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在管理電子簽名方面的不同,承認並尊重內地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和香港核證機關在經營管理和證書策略方面的差異,遵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
- 內地參加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須獲得電子簽名認證服務許可並在廣東省註冊登記;香港特別行政區參加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核證機關,須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資訊科技總監認可。
- 由參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的內地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核證機關,主動選擇合作伙伴,共同挑選試點應用項目,並提交有關材料,包括試點工作計劃、技術方案、項目主要內容、可行性評估、預期成果及計劃進程表,並就試點應用中彼此簽發證書的證書策略、使用範圍、責任分配等問題達成協議,報「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批准並納入試點工作範圍後組織實施。電子簽名適用範圍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列的不適合文書的範圍和《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豁除納入適用的範圍規定。
-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廣東省信息產業廳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工作人員組成「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統籌試點方案,協調解決試點中的問題。
- 粵港兩地監管機關應當根據參與試點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事先簽署的有關協議內涉及電子簽名行為,負責對本地認證機構進行監管以確保試點認證機構能夠有效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雙方監管機構在試點期間對相關工作給予積極協助。
- 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應當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根據試點工作的進展,適時提出將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納入常規管理的程序和規範。
上述框架性意見的制訂是因應二○○八年七月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提出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的要求。
完
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