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二讀《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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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環境局局長邱騰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

  我謹動議二讀《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一直致力推動自然保育和維持香港的生物多樣性。這方面的工作旨在顧及經濟及社會的考慮,以可持續的方式規管、保護和管理對維護本港生物多樣性至為重要的天然資源,使市民現在及將來均可共享這些資源。

  《生物多樣性公約》(《公約》)及其下的《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是國際間有關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協議。事實上,本港現行的自然保育政策和措施,大致與《公約》的目標和規定相符。

  一九九二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可持續發展地球高峰會議上,《公約》獲與會者通過,並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公約》以全方位的模式,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定下整體目標及一般責任。目前,《公約》共有超過190個締約方,當中包括中國。在二○○○年,根據《公約》制定的《議定書》在蒙特利爾獲通過。而《議定書》亦已於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目前《議定書》共有超過150個締約方,當中亦包括中國。《議定書》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避免自然環境受到擬向環境中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所影響。最常見於自然環境中釋出基因改造生物的例子,包括將此等生物作商業耕作或實地科研試驗。

  由於我們還未制定措施以落實《公約》和《議定書》中對基因改造生物的使用和其向自然環境釋出作出規管,以及控制相關的風險,因此《公約》和《議定書》的適用範圍現時仍未能延伸至香港。為此,我們需要制定新法例,為《公約》和《議定書》就規管基因改造生物的要求,提供法律基礎。

  基因改造生物是指藉現代生物科技改變了遺傳基因的生物,例子有經基因改造的木瓜,蕃茄和水稻等農作物,但不包括透過傳統育種和選種技術改變遺傳基因的生物,如雜交水稻和黃金粟米。

  本《條例草案》建議按《議定書》的要求,規管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輸入和輸出,和其向環境釋出,以保護本港的生物多樣性,避免基因改造生物為環境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

  如要首次向本地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或進口和育養這些生物作本地環境釋出用途,均須事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作出申請,並須得到其書面批准。在作出申請時,申請人需就此基因改造生物向環境釋出作風險評估報告,並將此報告提交漁護署署長。由於《議定書》主要為監管基因改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所造成的影響,因此,上述的管制並不適用於擬直接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基因改造生物,亦不適用於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

  《條例草案》亦賦權予本人作為環境局局長訂立規例,以對基因改造生物(包括用於擬直接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及作圍封使用的基因改造生物)的進出口貨運單據訂立有關要求。我們儘量將不會要求額外的單據或證明文件,只要現時所使用中的商業單據或載貨單,以至檢疫證明書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包括證明貨運中有沒有基因改造生物,將可符合我們的管制要求。

  此外,為了方便業界適應新法例的措施及要求,我們建議在法例實施初期作出一個為期半年的過渡的安排,以供本地進出口商適應及作出準備。

  我們已得到中央政府原則上同意,把《公約》及《議定書》延伸至香港。在實施《公約》和《議定書》的新法例獲通過及完成其他準備工作後,我們將會向中央政府提出正式申請,要求完成有關手續,以使香港成為《公約》和《議定書》的正式成員之一。

  我們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就如何落實《公約》和《議定書》於香港曾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政府建議透過立法,以將《公約》和《議定書》延伸至香港,以進一步保護我們生物的多樣性,此外,我們亦就此建議諮詢了有關的持份者,當中包括環保團體、學者、生物科技公司、商會,以及有機農場等。受諮詢的團體大多支持把《公約》及《議定書》延伸至香港,並且不反對就此立法。

  主席,《公約》及《議定書》如能延伸至香港,可顯示香港致力與國際社會合作,保護自然環境。香港作為國際的城市,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可持續使用方面,理應履行相關的國際義務。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便符合《公約》及《議定書》的要求,並可向中央政府提出正式申請把這兩項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國際協議延伸至香港。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