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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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六月三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改善在《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下對職業性失聰人士的補償,以及調整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所徵收的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保險徵款)的徵款率和分配比率。

  政府建議改善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失聰補償計劃),以提供下列三項保障:
(一) 將補償範圍延伸至單耳罹患職業性失聰的人士;
(二) 提高付還購買、修理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上限金額;及
(三) 向已獲發補償金而因再次從事高噪音工作引致其聽力損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給予補償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現時可根據每一張由僱主投購的僱員補償保險單(即俗稱「勞保」)中的保險費徵收6.3%的徵款,分配予三個法定團體,包括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失聰補償局),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援助基金局)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政府現建議將分配予援助基金局的保險徵款比率由2.5%上調至3.1%,失聰補償局的比率由1.8%下調至0.7%。在作出以上的改變後,整體保險徵款率會由現時的6.3%下調至5.8%。

  有關調整徵款率和分配比率徵的建議,是經詳細檢視有關法定團體的財政狀況後作出。政府亦考慮過各方的意見,而作出改善失聰補償計劃下的三項保障建議。



2009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