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上市證券的研訊呈交報告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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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以Malcolm Antony Barnett和黃瑞珊為成員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就有關人士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五月期間進行涉及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萬保剛)上市證券的交易完成研訊程序,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審裁處在報告書的第一部分裁定,洪劍�艉庢辰瑁ㄣ蕊i行或協助進行對銷交易,意圖製造萬保剛證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構成進行虛假交易的市場失當行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74(1)(a)條的規定。

  審裁處在其報告書的第二部分對上述人士作出命令,當中包括:

洪劍�腄G

(i) 根據第257(1)(a)條,在兩年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或留任為萬保剛的董事,或擔任或留任為現時或將會成為萬保剛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董事;

(ii) 根據第257(1)(c)條,不得再作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iii) 根據第257(1)(e)條,須向政府繳付港幣2,954,429.08元;以及

(iv) 根據第257(1)(f)條,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港幣75,672.00元。

楊健鋆:

(i) 根據第257(1)(a)條,在兩年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萬保剛的董事,或擔任現時或將會成為萬保剛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的董事;

(ii) 根據第257(1)(c)條,不得再作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iii) 根據第257(1)(e)條,須向政府繳付港幣1,477,214.54元;

(iv) 根據第257(1)(f)條,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港幣37,836.00元;以及

(v) 根據第257(1)(g)條,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此案進行聆訊日數共三十三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書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完

2009年5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