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旅遊業從業員向本人投訴,指有越來越多人士無牌經營旅行代理業務(包括售賣機票、代訂酒店或賓館房間及接待到港旅行團等),嚴重打擊持牌旅行代理商的業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香港旅遊業議會、旅遊事務署、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如何處理和跟進有關無牌經營旅行代理業務的投訴;過去三年,該等部門接獲的投訴數字是否有上升趨勢,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獲得跟進及未獲跟進;部分個案未獲跟進的具體原因,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為何;

(二)去年有否調查持牌旅行代理商的業務受到無牌經營打擊的情況;如果有,調查的結果為何;如果沒有,會否從速進行調查並研究相應對策;及

(三)有何措施杜絕無牌經營旅行代理業務,以保障持牌旅行代理商的利益?

答覆:

主席: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任何人士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及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均有接獲懷疑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舉報。議會會將有關個案轉介註冊處處理。註冊處在接到舉報後,會即時作出跟進並轉介警方調查,以保障持牌旅行代理商及消費者的利益。警方會按搜證所得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警方過去三年立案調查及檢控涉及違法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等罪行的數字,請參閱附件。

  考慮到無牌經營活動的情況,加上持牌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會受其他市場因素所影響,政府並無進行提問的調查。註冊處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包括政府宣傳片、網頁及印刷品等,提醒市民應光顧持牌旅行代理商。市民如欲查核某間旅行代理商是否為持牌旅行代理商,可瀏覽註冊處和議會的網頁。如懷疑有人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我們鼓勵他們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舉報。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