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道路交通標誌及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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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美芬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最近接獲市民投訴,指本港的交通標誌牌種類和顏色繁多,令駕駛者混淆,因而容易產生意外。此外,據報最近有不少地區的私人屋苑或大型商場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物業外圍屬政府的交通標誌杆上懸掛各式各樣的指示牌,指示駕駛者前往有關物業的行駛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研究如何簡化交通標誌牌的形狀和顏色,以方便駕駛者;及

(二)有否瞭解物業管理公司在其物業外圍的交通標誌杆上懸掛自行設計的指示牌的情況,以及這些行為是否違法;若屬違法,當局曾否進行有關的檢控工作,以及現時是否有政府部門專責巡查和清拆路面上未經批准而設置的指示牌?

答覆:

主席:

  交通標誌的作用主要是向道路使用者預告前面的道路情況,或向其發出命令、警告和指示。現行的交通標誌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圓形的標誌,這類標誌傳達規定、禁制或限制。紅色邊的標誌禁止駕駛人進行某種行動(例如「禁止貨車駛入」標誌(見附表));藍色底的標誌表示駕駛人必須依指示而行(例如「前面路口左轉」標誌(見附表))。

  第二類是三角形的標誌,用作表示警告,提醒駕駛人士必須注意的地方(例如「迴旋處在前」的標誌(見附表))。

  第三類是長方形的標誌,主要用作提供資料,如就一些路線及較多人前往的地區和設施作提示(例如往屯門的標誌(見附表))。設置於路口指示方向的標誌通常一方為箭咀,如該等標誌設於快速公路,其底色為綠色﹔如設於主要道路,其底色則為藍色。至於臨時交通標誌,其底色一般為黃色。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道路上設置的所有交通標誌,均須依循運輸署的「運輸設計及策劃手冊」內有關準則及指引,如標誌的大小及內容(包括文字及圖案)等。本港現行交通標誌的設計和標準和海外國家所採用的相若,運輸署現階段沒有計劃更改相關設計。不過,該署會定期檢討「運輸設計及策劃手冊」的內容,以確保所訂的標準能配合社會的需要及符合國際的最新準則。

  為讓道路使用者更熟悉本港的交通標誌,運輸署已制訂了《道路使用者守則》,並上載該署的網頁,讓市民了解各種交通標誌所傳達的信息。

(二)私人機構,包括物業管理公司,如計劃在一般街道豎立或放置交通標誌,亦須按照「運輸設計及策劃手冊」的有關準則,並須先向運輸署申請。運輸署審批申請時,會考慮相關理據、實際需要及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一條,任何人未經准許而放置任何交通標誌即屬違法,可被處罰款一千元及監禁三個月。當局會視乎情況就違例放置交通標誌提出檢控。

  運輸署及路政署的工作人員在日常的巡察中如發現街道上有未經批准的交通標誌,會跟進有關個案,將該等交通標誌移走。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