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兒童監護權及管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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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就關乎兒童的監護權和管養權的法律發表諮詢文件,並於二○○二至二○○五年就有關課題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等四份報告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英格蘭及澳大利亞在十多年前已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對關乎父母離婚後子女安排的法律進行改革,而上述報告書建議香港仿效該等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當局有否計劃採納法改會的建議,以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所載: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及

(二)鑑於上述諮詢文件發表至今已超過十年,而當局在二○○五年表示正審慎研究該四份報告書的建議,但至今仍未向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交代政府的立場,當局進行的研究進展緩慢的原因;有否評估法改會的建議和有關的諮詢結果是否仍切合時宜;政府有沒有修訂有關法律的時間表?

答覆:

主席: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就兒童監護權及管養權問題先後發表了四份報告書,分別為:《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及《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其中,《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由民政事務局帶領政府內部的研究工作,餘下的則由勞工及福利局負責內部統籌跟進。

  四份報告書共提出了多達一百二十四項改革建議,涉及多個決策局、部門及執法機構的職責範疇,以及多條法例的修訂,部分建議的推行更是互相關聯,影響深遠,必須審慎考慮。

(一)問題第一部分問到,當局會否採納法改會建議,仿效其他司法管轄區,把「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

  有關建議載於法改會二○○五年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內,目的是令已離婚的父母雙方,仍能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法改會建議引入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改變現時一般由父或母單方面擁有子女的管養權,另一方只有探視權的安排。具體建議是仿效英格蘭及澳大利亞的做法,廢除現行的管養令,以同住令代替,並引入聯繫令、指定事項令及禁止行動令等。法改會亦建議在法例中規定獲判同住令的一方父或母,只會獲得與子女同住及為日常生活事宜作決定的權力,若要為子女作重大決定則必須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須知會另一方。

  相信議員都會同意,法改會的建議是從根本上改變現行家事法的「管養權」概念,對兒童及家庭在多方面均影響深遠;加上外國的家事法例,基於文化背景上的差異,未必完全適合香港。因此我們必須將法改會報告書內的七十二項建議逐一細心研究,作整體考慮,並在過程中適時諮詢持份者的意見。

  事實上,有關建議的複雜性及爭議性比我們想像中大。我們曾諮詢社福界人士及婦女團體,雖然他們大多贊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理念,認為父母即使在離婚後仍對子女負有責任,亦有權利及義務參與有關子女的重大決定,但不少回應卻認為把這個模式應用於本地家事法未必可取。有人擔心一些在離婚後關係破裂的父母,可能會利用有關法律條文,故意阻撓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最終反而阻礙子女的發展,損害子女的利益;又例如建議的法律條文會列明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一方,在作出重大決定時要事先通知或取得另一方同意,這亦可能會為家暴受害者帶來不必要的憂慮及滋擾,甚或引致暴力事件。

  此外,有研究指出澳大利亞在修改法例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後,有關的法庭訴訟有上升的趨勢;可見新的模式未必能改變父母對管養責任方面的傳統概念,卻有可能被存心製造麻煩的人濫用。

  總的來說,特區政府基本上認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背後的良好理念,但在決定是否及如何採納法改會的建議之前,必須仔細衡量引入這個模式的利弊,特別是考慮相關持份者的意見,以及參考外國的經驗。現階段我們對建議持開放態度。

(二)至於具體的進度,正如我剛才指出,四份報告書所提出的改革建議多達一百二十四項,涉及多個決策局及部門的職責範疇,並會對社會上長久以來就父母權利及責任的一些概念作出根本的改變,加上不少建議甚具爭議性,又互相關聯,因此考慮需時。

  雖然當局尚未完成對四份報告書所有建議的研究,但在審議相關政策事宜時,我們已在適當情況下考慮了法改會的建議。舉例來說,我們在檢討《家庭暴力條例》(《條例》)時,已採納法改會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的相關部分,並建議修訂《條例》,擴大《條例》涵蓋範圍至前配偶及已結束關係的同居男女、大幅加強《條例》對兒童的保護、並列入條款,賦與法院權力在根據《條例》發出涉及兒童的強制令時,可更改或暫停執行相關兒童現行有效的管養令或探視令。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於二○○八年六月獲立法會通過,現已生效。

  另外,根據民政事務局提供的資料,自《排解家庭糾紛程序報告書》公佈後,政府亦已逐步推行有關家事調解的工作,例如法律援助署在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後,曾在二○○五年三月展開為期一年的試驗計劃,以確定調解工作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應資助婚姻訴訟個案的法律援助受助人進行調解。政府明白調解將會成為輔助訴訟的方法,因此已決定將法律援助的婚姻訴訟個案的調解變為常設安排。因應二○○九年四月生效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當局現正仔細研究法律援助的婚姻訴訟個案調解的實施細節。

  至於《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及《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我們正與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商討各項建議,希望盡快決定是否及如何推行。

  儘管《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相對來說更為複雜及具爭議性,我們亦加緊研究其提倡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並與香港律師會、前線社工、婦女團體保持聯繫,收集他們的意見。我們會在短期內再次與香港律師會和前線社工會面,進一步了解他們的立場。

  考慮到香港社會不斷轉變,報告書的部分內容及建議可能未必切合當前的狀況,我們在研究有關建議時,除收集持份者的意見外,亦一直留意外國在這方面的最新發展。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