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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而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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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日通訊(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勞工處於去年十一月七日到該公司巡查時,發現其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為該酒樓的五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而被勞工處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從僱員補償保險費徵款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可致電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所有舉報資料均會保密處理。



2009年5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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