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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私營安老院舍宣傳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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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有私營安老院舍以免費代入住長者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作廣告宣傳,可能誤導市民以為在有關院舍的協助下必能成功申請綜援,或誤以為申請綜援原本須繳交費用。關於私營醫療服務機構及安老院舍進行宣傳的手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消費者委員會、社會福利署及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每年分別接獲涉及私營醫療機構及安老院舍使用誇張失實的手法進行宣傳的投訴;

(二)現時是否有指引或守則監管私營醫療機構及安老院舍進行宣傳的手法及其內容,以防止市民被誤導;如果有,詳情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檢討及修訂《安老院條例》,加強監管安老院舍進行宣傳的手法;如果會,詳情為何;如果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會逐一回答李國麟議員問題的三個部份。

(一)就安老院舍而言,社會福利署(社署)在過去五年共接獲三宗涉及私營安老院舍宣傳手法的投訴。其中兩宗涉及安老院舍提供誤導性的宣傳資料,令公眾誤以為該兩間院舍分別由非牟利機構營運和正參與「改善買位計劃」;而餘下一宗則涉及一間正申領社署安老院牌照的院舍,但在其宣傳資料卻印上「已獲政府註冊」的字眼。社署在接獲上述投訴後已立即進行調查,審視有關院舍的宣傳品,以確保所載資料的真確性。有關院舍經社署勸喻後,均已立即更正或刪除宣傳品中與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或失實的內容,以免誤導公眾。此外,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在過去五年並沒有收到涉及安老院舍使用誤導陳述的投訴。

  至於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條例》註冊的私營醫療機構方面,壎芵p及消費者委員會在過去五年並沒有接獲有關機構使用誤導陳述的投訴。

(二)一般而言,社署不會介入私營安老院舍的正常商業運作,包括推廣和宣傳活動。雖然如此,根據《安老院條例》編製的《安老院實務守則》內已有規定,安老院舍須在安排長者入住時清楚解釋該院舍的規則,包括住院費用及其他收費,並應清楚說明住客在退院時可獲得退還的費用等。若社署發現安老院舍違反《安老院實務守則》內的相關規定,會視乎情況的嚴重性,向安老院舍發出勸喻或警告信,要求院舍作出糾正或改善。至於那些以不良手法宣傳或經營的安老院舍,社署署長可根據《安老院條例》第19條向院舍發出糾正指示。如安老院舍未能在限期內遵從指示,社署會考慮提出檢控。

  為提升安老院舍資訊的透明度,社署已把所有安老院舍的資料上載社署網頁,讓服務使用者及公眾人士知道更多這方面的資訊,有關資料包括所有領有牌照的安老院舍的名稱、地址、宿位種類和數目、牌照有效期以及發牌條件等、社署發給安老院舍的通函,以及遭成功檢控的安老院舍等。此外,社署編製了名為《選擇安老院小貼士》的小冊子,以清單的形式列出有關選擇安老院時須注意的主要事項。

  就私營醫療機構而言,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條例》註冊的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遵從由壎芵p發出的《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該實務守則列出良好的實務標準,供醫護機構採用,藉此為病人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醫護機構申請註冊或重新註冊的其中一項條件,是須遵守實務守則所列出的規定,包括要求醫護機構須說明該機構工作的性質和目的、提供優質和切合病人需要的服務、保障病人權益及知情權、於入院登記處擬備收費表、列明各項收費,以及設立處理投訴的機制等。訂立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病人免受機構不良經營手法或運作的影響。

  此外,由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亦指出,與私營醫療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關係的醫生(包括使用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設施或接收該些機構轉介的病人的醫生),必須盡力確保有關機構的宣傳事項,沒有違反適用於醫生的原則或規定。

(三)《安老院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實施,透過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監管安老院舍,以確保院舍的服務達到令人滿意的水平。《安老院規例》及《安老院實務守則》訂明,安老院舍須達到一定標準方可獲發牌照經營,有關標準涵蓋多方面,包括人均樓面面積、院舍的位置及設計、安全及防火措施、人手、管理、保健及照顧服務、營養及飲食、清潔及壎苀]備、社交及康樂服務的提供等。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22條,社署署長可不時發出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或管理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自《安老院條例》生效以來,社署已多次就專題項目向安老院舍發出指引,以及更新《安老院實務守則》,從而為居於安老院舍的長者提供更佳的保障。

  社署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的督察負責巡查安老院舍,每間院舍的巡查次數為每年平均七次(包括經常性及突擊巡查)。巡查院舍的目的是監察安老院舍的服務質素,以及向院舍經營者提供意見,協助及督促安老院舍改善服務,以確保院舍的服務符合要求。就安老院舍的宣傳手法而言,牌照處會在巡查時留意院舍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和全面反映事實,以保障服務使用者。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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