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董事及三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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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董事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五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4,000元。

  保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蕭美玲,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4,000元。

  保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被罰款4,000元。

  蒙上杏女士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Goldfinch Restaurant Limited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3,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代六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一名僱主追討27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分別為南商組合有限公司、方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傲紀有限公司及任池輝經營振昌五金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4,456.32元、29,322.96元、20,938.01元及12,461.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七名與訟人,分別為瑪寶印刷有限公司前稱瑪寶印刷製本有限公司、盧寶順前經營信達賬務管理服務公司、鄭國祥經營�斂_工程公司、Polyaim Ltd trading as The Wanch、日深國際有限公司、寶明顧問有限公司及黃光耀經營黃光耀會計師事務所,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46,533.62元、45,867.67元、42,650.82元、41,580元、1,492.72元、339.1元及28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230元、126元、180元、129元、246元、260元、250、215元、86元、76元及140元。

完

2009年5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