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特區政府與越南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命令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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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根據《稅務條例》,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南就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的協定,該命令今日(四月三十日)於憲報刊登。

  該協定是繼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以及盧森堡之後,香港與其貿易伙伴簽訂的第五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政府發言人說:「該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繳稅。」

  「簡單而言,該協定會為香港與越南兩地的投資者在從事兩地跨境經濟及投資活動時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和節省稅款。」

  根據該協定:

* 越南居民或公司就香港收入所繳的稅項,可以從越南就相關收入所徵收的越南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 若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作支付使用專利權、設計或模型、圖樣、秘密配方或工序,越南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不超過7%。

* 若收取利息者為香港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機構,越南將豁免徵收10%的利息預扣稅。

* 越南將豁免香港居民源自越南的航運收入的稅項。

* 香港航空公司經營往來越南航班亦可享受優惠,有關利潤只需按較低的香港稅率(法團稅率16.5%)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越南繳稅(現行稅率25%)。

  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將於五月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香港/越南全面性協定必須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之後才能生效。

  香港/越南全面性協定由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南財政部副部長Do Hoang Anh Tuan於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河內簽署。



2009年4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