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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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2008年公眾壎秅峊型F(修訂)條例草案》第2及第3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會就各項修訂握要地說明一下。

  首先,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新的第78B(2A)條,詳細列出食環署署長在斷定是否有合理理由作出第78B條命令時,可考慮的因素。

  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草案》內新加入的第78B(3)條,規定食環署署長作出的命令必須清楚列明作出命令的原因,及引致食環署署長作出命令的主要因素。

  《條例草案》內新加入的第78D(3)條為並非行使管理職能的僱員訂立一個免責辯護。考慮過法案委員會委員對是否「行使管理職能」一詞所提出的意見後,我們建議修訂第78D(3)條,為那些在所處的崗位並非可作出或影響有關決定的僱員提供免責辯護。

  此外,我們亦就《條例草案》內的上訴及賠償機制提出了以下修訂。首先,我們會修訂第78G條,把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期限,由原來的14天,加長至28天。

  我們亦建議修訂第78H條,使受第78B條命令約束的人士,如想申請補償,可直接向法庭申請補償,而無須事先尋求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我們同時建議修訂第78H條下有關補償款額的條文。

  我們亦建議修訂第78J條,加入有關主事人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任何作為另一人的代理人並獲授權的人所作出的作為,須視為該另一人亦是該代理人所作出的。如有法律程序提起,而該人證明他已作出一切應有的努力以防止代理人作出有關作為,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此外,為了向業界和公眾提供實務指引,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有關第78K條及第78L條有關發出實務守則的新條文。

  我們亦藉此機會,就《修訂條例草案》作出輕微技術性修訂。

  法案委員會已就以上的修訂作出詳細的討論,亦同意有關的修訂。

  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多謝主席。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