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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安老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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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有社會福利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安老事務委員會(委員會)部分成員獲委任是政治交易的結果;委員會副主席擔任該委員會成員已接近十年,有違非官方成員在諮詢或法定組織中擔任同一職位,其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六年的規定;亦有委員會委員精心引導安老政策向不受長者歡迎的「改善買位計劃」私營安老院輸送利益,令經營該等安老院的部分委員得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甄選委員會成員的準則,會否考慮市民及業界對有關人選擔任公職的表現的評價,以及會否事先就有關人選諮詢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或各個長者服務團體;現任各成員的背景及資歷怎樣符合該準則;兩位在去年七月及八月任期屆滿的委員未獲再度委任的原因,以及何時會填補她們的空缺;

(二)會否立即終止委員會副主席及有經營私營安老院的成員的委任;若會,會於何時終止他們的委任;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將採取甚麼措施,釋除部分公眾人士對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淪為政治交易及利益輸送籌碼的疑慮,以及加強委員會的公信力;政府會否考慮委任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成員、長者,以及法律援助署、香港警務處、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醫學會、香港藥學會、香港職業治療學會、香港護士協會、香港老年精神科學會、香港牙醫學會、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義務工作發展局、監護委員會和長者團體的代表為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讓他們從專業角度協助政府制定安老政策及反映民意;若會,會於何時委任該等人士;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在本月二十二日已經書面回覆了梁國雄議員有關安老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委任和會務事宜的提問,因應梁議員今日提出的口頭質詢,我現就委員會的委任安排提供進一步資料。

  安老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主要職責是向政府提供建議,制訂全面的安老政策。其委員的委任,均按照政府有關諮詢及法定組織委任事宜的一般指引而進行。根據指引,委任諮詢組織成員的基本政策是用人唯才,羅致合適的人士,切合有關組織的需要,並且確保諮詢組織的成員組合能廣泛反映社會上各持份者的利益和意見。

  在委任過程中所考慮的因素,包括候選人的才能、專長、經驗、操守、服務社會的熱誠(例如參考其以往擔任公職及參與其他社會服務的往績)、有關諮詢組織的職能和工作性質等。政府一般不會就個別人選諮詢公眾團體,以免令最終未獲委任的人選尷尬及引起不便,影響他們參與公職的意欲。現時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來自醫護、社福、安老服務、專業及學術界別的成員,各委員均有參與其他社會服務的經驗。

  安老事務委員會的成員是以個人身分獲委任,這與很多其他的政府諮詢組織相同。一般而言,以個人身分委任諮詢組織成員,更能貫徹量才遴選的原則,讓他們在沒有任何框架的局限下貢獻個人的才能、專長和經驗,亦能令成員組合更多元化,並減少出現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至於有委員會成員經營私營安老院的問題,正如我在上次的回覆已解釋清楚,我們期望從事安老服務的委員,可以從業界的實際經驗提供意見。由於政府是透過公開透明的機制及按客觀標準去審批撥款和服務協議/合約,而委員會並沒有參與審批工作,因此,有關委員的身分並無影響政府和個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約的決定。在預見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委員亦必須申報。

  在委員任期方面,根據指引,諮詢組織的非官方成員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出任同一職位超過六年。根據這項原則,兩位安老事務委員會委員,在去年任期屆滿後未獲再度委任。一般而言,我們會在個別委員的任期屆滿前才會考慮是否繼續委任該名委員。

  此外,指引說明諮詢組織的成員如獲委擔任同一組織的不同職位(例如主席或副主席),其新職位會被視為新任命,六年任期會重新計算。安老事務委員會的現任副主席於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獲委任為委員會的副主席,其新職位的任期於二○○五年開始計算。

  總括來說,政府是按照指引委任安老事務委員會的委員。過去多年,委員會推行了一系列惠澤長者的計劃,例如推動長者終身學習的「長者學苑計劃」、鼓勵透過鄰里網絡接觸隱閉長者及進行防止虐老和長者自殺工作的「左鄰右里計劃」、為離開醫院的長者提供支援服務的「離院長者綜合支援計劃」,以及為現職保健員提供技能提升培訓的「長者護理技能提升先導計劃」等,足見委員會為安老服務所作出的努力和貢獻。我深信委員會日後亦會循一貫的方針,繼續為長者謀福祉。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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