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七題:社署資助非政府機構的職業傷亡個案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在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非政府機構工作的員工的投訴:他們工作的機構人手不足導致有員工因工傷意外而受傷,並需放取病假。但由於有關機構沒有聘請替工,其他員工因而需分擔更多工作,使工傷意外更容易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社署每年接獲關於非政府機構員工的職業傷亡報告數目;

(二)當局如何監察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住宿院舍的護理及支援人員的編制;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調查有關院舍的該兩類人手是否足夠;如果有,有關調查的次數為何;及

(三)當局有沒有要求非政府機構在員工工傷休假期間必須聘請替工,以確保有足夠人手提供服務?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與其他僱主一樣,社會福利署(社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須要遵守現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並向勞工處呈報職業傷亡個案。非政府機構無需向社署報告這些事故,因此社署並未持有議員要求的資料。然而,非政府機構須就涉及職員的意外或受傷事故記錄在案,供社署在質素評估及投訴調查時查閱。

  勞工處在編製關於職業傷亡和職業病的統計數字時,一向按照政府統計處出版的《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的廣義行業編碼將數據分類,而不是以個別行業、經濟領域或機構類別分類。故此,我們沒有特別就非政府機構(不論這些機構是否接受社署資助)備有分類統計數字。

(二)非政府機構營辦的資助住宿院舍,不論是安老院舍或殘疾人士住宿院舍,均須符合《津貼及服務協議》或有關非政府機構與社署簽訂的服務合約所訂明的必要/最低人力要求。就護理安老院舍而言,它們亦必須符合載列於《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其規例的人力要求。

  社署會定期及/或突擊檢查資助住宿院舍,以確保院舍符合規定的人力要求。

(三)現時,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法例並沒有條文規管個別僱主如何因應個別僱員受傷而處理其機構的工作。與其他僱主一樣,社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在員工病假期間,不論員工是否因為工傷休假,皆可以靈活調配其他員工和聘請工作人員。如上文所述,非政府機構必須符合(二)所述的人力要求。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