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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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些只領取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但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長者及傷殘人士向本人反映,指營辦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的非政府機構拒絕向他們提供食物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社會福利署有否規定該等機構不可向該等人士提供食物援助;若否,是否知悉該等人士被拒絕的原因;若有,理據為何,以及會否立即取消該項規定?

答覆:

主席:

  由社會福利署與非政府機構合作,於全港推行的五個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的服務對象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經證實難以應付日常食物開支的個人或家庭,其中包括失業人士、低收入人士、新來港定居人士、露宿者,以及因遭逢突變而有即時經濟困難的個人或家庭等。第二類是未受惠於政府在二○○八年公布的一系列紓困措施的個人或家庭。

  有關的服務計劃並無規定領取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的人士不可申請短期食物援助。不過,營辦計劃的非政府機構須評估個別申請人(不論申請人是否領取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的需要,以及所需援助服務的程度和類別,從而確保服務對象得到恰當和足夠的援助,應付基本需要。如申請人被評估為沒有需要短期食物援助,他們將不獲提供有關服務。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