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在牌照顯示以外地方管理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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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二千八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荃灣街市街一大廈,在一間持牌旅館對面的單位內,發現設有住宿設備的三間房間及遇見兩名租客,該兩名客人承認分別以日租及時租方式租用房間。
被告男子為旅館牌照持牌人,他承認旅館對面的單位屬違例建築,當中正在經營的無牌旅館由他管理。根據牌照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涉案男子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館,違反了《旅館業條例》第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地方經營或管理旅館屬刑事罪行,該署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保障住客的安全。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