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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職業傷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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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5條規定,僱主在知悉有工傷意外發生後必須在限期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意外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三天或死亡,僱主須使用指定的表格2作出呈報。此外,工傷意外的傷者一般會前往公立醫院接受診治,而勞工處委任的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則負責評估他們所需病假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勞工處處長每年接獲僱主呈交的表格2的數目,並按在表格填報的損傷性質、身體的損傷部位、意外類別和引致受傷的媒介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就僱員及自僱人士分別而言,他們在過去五年,每年因在工傷意外中受傷而使用公立醫院服務的詳情(包括住院日數、出院及死亡人數、到急症室求診的人次、專科門診(臨床服務)的求診人次、普通科門診的求診人次、物理治療服務的求診人次、職業治療(體能科及精神科)服務的求診人次及放射性治療服務的求診人次),以及該等數字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按醫院管理局年報所載的單位成本計算,過去五年每年公立醫院向工傷意外的傷者提供的服務成本總額為何;及

(四)過去五年,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每年分別為多少名工傷意外的僱員及自僱人士作出上述評估?

答覆:

主席:

(一)勞工處要待本年四月底才能提供二○○八年全年的詳細職業傷亡個案統計數字,現時只能提供二○○八年首三季的數字,這期間的職業傷亡個案總數是32,056宗。至於二○○四至二○○七年的職業傷亡個案總數分別為44,025宗、44,267宗、46,937宗及43,979宗。二○○四至二○○七年及二○○八年首三季按「損傷性質」、「身體的損傷部位」、「意外類別」及「引致受傷的媒介」分析的職業意外分項數字分別詳載於附件一至四。

(二)及(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就與工作有關的受傷所提供的服務的統計資料,以及有關服務的總成本載於附件五。不過,醫管局並無有關工傷治療的全面統計數字,亦無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分類數字。此外,醫管局亦沒有就因工傷而引起的「普通科門診的求診人次」及「放射治療診所的求診人次」作出統計。

(四)勞工處並沒有為自僱人士提供僱員補償評估;而在過去五年,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為工傷意外僱員作出僱員補償評估的數字如下:

     2004   16,470
     2005   17,284
     2006   18,202
     2007   17,060
     2008   15,814



2009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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