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廢料回收場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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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過去數月有多宗在廢料回收場發生的火警,產生大量有毒濃煙並波及附近民居;現時不少廢料回收場設置於新界鄉郊地區的露天地方,缺乏足夠的防火設施;而香港消防處表示,除非廢料回收場內有存放化學品,否則不受《消防條例》(第95章)內有關條文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如何評估廢料回收場的火警風險;

(二) 有否計劃檢討應否將廢料回收場納入《消防條例》的規管範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鑑於金融海嘯令廢料出口量下降,廢料回收場囤積廢料的情況愈趨嚴重,當局會否推出一些臨時措施,協助回收商解決廢料囤積的問題,以期減低廢料回收場發生火警的機會;及

(四) 會否考慮提供資助,以鼓勵廢料回收商在其回收場加設防火設施?

答覆:

主席:

(一) 消防處的火警風險評估,會視乎每個回收場所貯存廢料的種類,以及存放廢料的環境(例如露天貯放抑或密封處所等)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消防處認為普通廢料(例如紙張、金屬等)如存放在露天貯存區,其燃燒負荷和火警風險相對較低。但如相同的廢料存放在回收場內的有蓋建築物,火警風險則相對較高。當然,假如廢料本身屬危險品,火警風險會變得相當高,而該回收場亦必須符合《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訂立的所有消防安全要求及提供相關設施。

(二) 一般以政府土地或私人農地經營廢料回收場的人士,可在地政總署批租的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形式下經營廢料回收場。地政總署會將申請轉介有關部門考慮,包括消防處、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規劃署及水務署等。就消防處而言,在部門收到地政總署的轉介申請後,會到現場視察環境,作出火警風險評估,並向地政總署提出,在相關的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內加入所需的消防安全規定。消防處對於露天廢料回收場的消防安全要求,一般包括:容許緊急車輛到場的通道安排;廢料場附近需提供可供滅火用的水源;場內建築物(如有的話)需按要求裝設合適的消防裝置等。

  地政總署的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審批機制,已有效地加入相關部門規管回收物料的限制,包括消防處提出的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政府無須依靠另訂法例或修改條例,以規管這類短期用地的經營者。

(三) 面對目前的經濟危機,環保署及地政總署會回應業界的訴求,推出數幅鄰近市區的短期租約用地,供回收商競投,以處理在本地源頭收集的回收物料,及協助回收商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繼續營運。

(四) 現時地政總署考慮以短期租約或短期豁免書形式批核經營廢料回收場的投標書或申請時,已將回收場須符合的消防安全規定在租約或豁免條款中訂明,成為經營者必須符合的用地條件,故此,經營者需承擔消防安全裝置及設備的費用。儘管如此,環保署近年推出環保園計劃,為本地環保行業提供土地作廢料回收場,場內提供了消防裝置等基礎設施,而政府只收取經營者可負擔的租金,以降低租戶的營運開支。我們相信這安排可為業界帶來幫助。



2009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