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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申訴專員調查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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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申訴專員今日(三月十九日)宣布對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執行程序展開主動調查一事,政府發言人表示與申訴專員一樣,十分關注有少部分已累積違例駕駛記分數達十五分或以上的駕駛者,藉逃避取消駕駛資格得以如常駕車而可能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問題。

  為了改善少部分司機刻意迴避接收法庭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以圖繞過駕駛記分制度及逃避取消駕駛資格的情況,政府制定了二○○九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先沿用現行安排,以普通郵遞方式把裁判官所發傳票送達司機。假如司機沒有在傳票指明的日期和時間出庭應訊,傳票便會以掛號郵遞方式再向司機送達;

(二)有關傳票按照運輸署長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備存的駕駛執照紀錄所示的登記地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予當事人而被退回,傳票也當作已送達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8A條其中一項規定,訂明傳票如已在聆訊前的合理時間送達被告人,而在指定的聆訊時間及地點,只有申訴人或告發人出庭,則裁判官可發出手令逮捕被告人。);

(三)規定裁判官不得在當事人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取消其駕駛資格的命令;及

(四)規定運輸署長不得向沒有因應法庭根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送達的傳票(包括當作已送達的傳票)出庭應訊的人士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將駕駛執照續期。

  政府留意到申訴專員十分關注上述第(三)項建議的效用,擔心在駕駛者不出席聆訊的情況下,法庭無權取消其駕駛資格。

  發言人說︰「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已小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應否訂定自動取消司機駕駛執照、以及建議的修訂能否有效堵塞現行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傳票送達機制的漏洞等等。」

  「政府建議在法例引入傳票『當作已送達』的條文後,司機因為收不到法庭以掛號方式寄出的傳票而沒有出席一個將決定他的公民權益的聆訊的可能性,是不可完全排除的。所以,我們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建議在引入『當作已送達』的條文的同時,並加入條文訂明在當事人不出席聆訊的情況下,法庭不得取消其駕駛資格。此舉是為保障當事人接受公正審訊的權利;這項權利受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保障。此外,由於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亦有可能會影響職業司機的生計,所以政府要小心考慮。」

  發言人表示,在實際運作上,政府也詳細考慮到如果涉事司機在被記滿十五分後被自動取消駕駛資格,或在缺席聆訊的情況下被取消駕資格,法庭將不能收回有關司機的駕駛執照,有關司機也不會知道法庭已向他作出取消資格令,因而會在不知道駕駛資格已被取消的情況下無牌駕駛,這樣對提高道路安全毫無幫助,但卻因為有關司機可能有合理理由不能收悉傳票,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取消駕駛資格,而引申出人權及意外後保險責任等問題。

  他說︰「經反覆考慮(包括在促進道路安全及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政府認為不適合引入自動取消司機駕駛執照的機制。但是,我們同意必須於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加入適當條文,以處理有關司機刻意迴避接收法庭根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發出的傳票,以圖繞過駕駛記分制度及逃避取消駕駛資格的情況。」

  「我們在去年十一月就條例草案的內容,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並獲得委員的支持。我們在敲定相關條文前,曾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司法機構對此不持異議。」

  「現時條例草案正由立法會審議,我們希望早日通過草案,使我們可處理刻意迴避駕駛記分制度的不合理情況。」

  發言人說︰「我們將通力合作,協助申訴專員詳細了解整個制度,和我們提出修訂條例時考慮過的所有相關因素及已完成的程序,包括保障有關駕駛者的人權及諮詢立法會等。」



2009年3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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