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盜版及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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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如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只有或不足15個月,則在本港經銷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屬刑事罪行。據報,近月市面充斥不少懷疑從內地非法平行進口的電影光碟,亦有不少以高質素盜版冒充平行進口版本的電影光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條文於二○○七年七月生效至今,香港海關(海關)分別檢獲的盜版電影光碟和非法平行進口電影光碟的數量及總值為何;該等數字與該條文生效前的有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海關去年檢獲以盜版冒充平行進口版本的電影光碟的數量、總值及其來源地為何;及

(三)有否制訂措施以解決近日非法平行進口的電影光碟充斥市面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就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規範作出了修訂。一方面放寬了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限制,包括(a)在指定的情況下,免除業務最終使用者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及(b)將平行進口構成刑責的期限由18個月縮短至15個月。另一方面,我們引入了若干利便執法措施(註一),以加強當局對平行進口產品的執法效能。有關條文於二○○七年七月生效。

  就問題的(一)至(三)項,現回覆如下:

(一)海關在二○○六年至二○○九年二月間檢獲的盜版及非法平行進口電影光碟的數目和涉及的總值,請參閱附件。

  在《修訂條例》中有關利便執法措施的條文實施後,版權擁有人或其特許發行商就平行進口電影光碟的舉報有所上升,因此,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檢獲有關物品的數量亦相應增加。

(二)及(三)由於海關把所有檢獲的盜版光碟一併處理,因此未有記錄其中涉及以盜版電影光碟冒充平行進口光碟作銷售用途的數字。我們留意到近期有個別店鋪採取「魚目混珠」的手法銷售盜版貨品,包括以來自內地或香港鄰近地區的盜版電影光碟冒充平行進口電影光碟。海關會與版權擁有人緊密合作,跟進所有投訴,進行以情報為本的執法行動(包括在各口岸堵截盜版光碟流入本港),打擊涉及盜版或違法平行進口光碟的商業活動。

註一:為利便執法,我們在《修訂條例》中引入了以下措施:(a)增訂「推定條文」,訂明如光碟不附有特許製造者代碼(在本港製造的光碟均附有這種代碼),或版權作品複製品載有標籤或標記顯示該複製品只限在香港以外地方銷售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製造,即可推定該光碟或複製品是從外地輸入;以及(b)增訂條文,讓版權擁有人可用誓章的方式證明某複製品若是在香港製作,即會構成侵權。上述(b)項條文有助海外版權擁有人就平行進口電影光碟作出舉證,減輕他們須就這類個案親身到香港出庭作供的負擔。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