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收回土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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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當局)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該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十年,當局有否根據上述條文,決定收回任何位於郊野公園、已劃定的特別地區或海岸公園的範圍內、或列於政府選定為須優先加強保育的地點清單上、或其他具備自然保育價值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若有,每宗個案的詳情;

(二) 過去十年,地政總署曾經考慮建議當局收回屬第(一)項所述類別的土地的每宗個案詳情,包括最終作出及沒有作出有關建議的考慮因素;及

(三) 過去五年,有否發現在任何個案中,有人曾破壞未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或發展審批地區圖內但具備自然保育價值的土地(例如一些棄耕已久的農地),藉以促使當局根據上述條文收回有關土地;若有,每宗個案的詳情;若否,政府有何措施防止該情況出現?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根據地政總署翻查現有紀錄所得悉的資料,過去十年,政府曾就以下個案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用位於自然保育區範圍內的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

(a) 於二○○一年四月十日決定收回位於元朗米埔自然保育區內的私人農地,以便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鄉村防洪工程。收回農地的面積約9,873平方米;

(b) 於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決定收回位於元朗新田自然保育區內的私人農地,以便政府有關部門實施主要排水渠及鄉村堤壩保護計劃。收回農地的面積約20,560平方米;及

(c) 於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決定收回位於大埔船灣自然保育區內的私人農地,以便渠務署進行船灣區內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收回農地的面積約4,900平方米。

(三) 過去五年,地政總署、規劃署、環境保護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未有發現有人因意圖令政府徵用私人土地而作出破壞位於所述範圍內私人土地的行為。如地政總署發現在所述範圍內私人土地有違反地契的情況,會聯同有關政府部門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