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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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2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二十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及鐘力投資有限公司經營大亞紙業,因分別拖欠其三十七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5,568.08及102,415.57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四名與訟人,包括靈寶巿場推廣有限公司、Jat Management Limited 、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及所羅門傳信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251元、32,908.4元、23,691.04元及11,5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蔡茂雄、江國安及方振興經營永綸建築工程公司、寶興雲石建材有限公司及鹿王(香港)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739.45元、767.42元及276.9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0元、276元、160元、127元、260元、146元及86元。

  較早前,盈利多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幸運樓酒家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二十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32,500元。



2009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