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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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的決議案。

  我剛才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尼西亞)令》的決議案時,已解釋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的目的和重要性,以及透過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命令,以實施有關雙邊協定的程序安排。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實施香港與斯里蘭卡之間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訂的雙邊協定。該命令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有限度的變通,詳情載於命令的附表2,以反映斯里蘭卡的處事常規。這些變通安排並不影響該命令在實際程度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條文。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審視《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時,察悉香港與斯里蘭卡的協定並無訂明,同意提供證供的人可享有民事訴訟豁免權。根據我們的理解,斯里蘭卡的法律沒有給予該項豁免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17(1)(iv)及(v)、第19及第23(2)(b)條載有保障移交至香港或由香港移交的證人的法律權利的措施。而在實際運作上,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會由請求方的本地法律規管,有關的移交安排必須得到有關證人的同意方可進行。香港與日本以及其他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丹麥、德國等)已簽訂的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均沒有訂明同意提供證供的人可享有民事訴訟豁免權。

  我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

  多謝主席。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