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董事及兩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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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董事及兩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三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78,500元。

  輝煌建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866917)董事陳秋品及楊桂良,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兩名被告在二○○八年二月至六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兩名被告各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7,000元,各人被罰款35,000元。兩人合共被罰款70,000元。

  楊嘉麗經營日昇旅遊公司(商業登記號碼:09688809)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7,500元。

  佳策國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9654008)被控違反《條例》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1,000元。

  另外,積金局亦代二十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6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韓國紅蔘專賣店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06.0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華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互輝有限公司及力奇物流(國際)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34,652.18元、15762.8元及10,24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46元、266元、106元、及166元。



2009年3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