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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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保安事務委員會在二月十六日的特別會議上,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二○○七年周年報告以及政府當局就報告所提出的事項的回應,進行了詳細討論。我留意到議員、公眾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尤其關注在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時可能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因此,在委員會繼續進行討論之前,我希望先行闡述現行的規管機制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正如我在上次會議中一再強調,各執法機關非常重視保護法律專業保密權,並且嚴格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下就在行動中可能取得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所訂立的保障。

  《條例》已載有多項條文,確保執法人員和部門主管絕不會明知故犯,違規或刻意獲取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條例》第31條訂明,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例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參與某項嚴重罪行或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的活動),否則執法機關不得在律師的辦公室或其他有關處所或住所,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此外,執法機關在向有關當局申請訂明授權時,必須在有關的誓章中述明,申請授權進行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中,取得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使有關授權當局在審批授權申請時,充分考慮申請是否符合《條例》第3條所訂的準則而批出授權。議員可能已熟悉,《條例》第3條訂明,進行截取或秘密監察的目的必須為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授權當局必須確定有關行動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準則,其中包括有關行動的目的並不能合理地藉侵擾程度較低的其他手段達到,方可發出訂明授權。

  此外,負責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的人員在知悉目標人物已被逮捕後,必須按《條例》第58條盡快向授權當局提交逮捕報告,和評估目標人物被逮捕後,如需繼續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話,這對取得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可能性有何影響。授權當局經審閱逮捕報告和有關評估後,如認為有關授權不再符合《條例》第3條所訂明的先決條件,必須撤銷該項授權。

  執法機關在獲授權進行的秘密行動中,的確有可能在無意間取得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針對這些意料之外的情況,《條例》及實務守則亦已訂有多項保障措施,妥善處理。例如《條例》第62條訂明,儘管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是在依據訂明授權進行的秘密行動中被取得,該等資料繼續享有保密權。而根據《條例》第59條,執法機關在授權進行的電訊截取中所取得的任何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必須盡快銷毀。至於在授權進行的郵件截取或秘密監察中所取得的任何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則必須在指明時限內銷牷C《條例》非常清楚訂明,無論在何種特別情況下可能獲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必須繼續享有保密權,所有執法部門或人員,絕對不能使用。當然,一旦發現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實務守則及執法機關的內部指引已有多重報告或其他保障措施,將情況提交小組法官和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處理。

  從具體的處理程序來看,根據小組法官授權的標準條件,小組法官據以發出授權或把授權續期的情況如有任何實質轉變,包括在取得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的風險評估或實際情況出現變化,執法機關必須把有關轉變盡快通知小組法官。若執法機關認為授權已不再符合《條例》第3條所訂明的先決條件,便須終止行動,並根據《條例》第57條向小組法官提交報告,尋求撤銷有關授權。若執法機關認為授權仍然符合《條例》第3條所訂明的先決條件,亦須以訂明的表格(即REP-11),向小組法官報告已出現的實質轉變。小組法官可就原來的訂明授權,施加額外條件,指示執法機關在及後的行動中,遇到涉及或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時,須先向小組法官報告,讓小組法官再作評估。

  此外,實務守則第120段規定,不屬於調查隊伍的專責小組,必須全面剔除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並且不得將該等資料轉交調查人員。另外,如執法機關在獲授權進行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中,相當可能會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又或者在授權行動中無意之間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均必須通知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根據部門所作出的通知,專員可予以跟進,包括專責小組交予調查人員的資料,以查核當中並沒有包含任何應予剔除的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

  至於《條例》下有關銷毀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規定,鑑於專員的要求,執法部門已作出相應安排,保存所有有關紀錄,以便專員審查。我們在檢討《條例》時,會全面考慮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處理。

  《截取通訊及監密條例》自二○○六年八月實施以來,為公職人員進行的截取通訊及指定類別的秘密察行動提供了一套非常嚴謹的規管制度。從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二○○六年及二○○七年周年報告可見,在各方配合下,這套制度的具體運作不斷改善,在總體上能確保執法機關在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時,同時保障市民的私隱和其他權利。我們認同有少數個別人員的表現有不足之處,有關執法機關已適當跟進。部分改善建議可能涉及修訂《條例》,我們除已採取務實措施作出回應外,在全面檢討《條例》時將會積極予以考慮。

  多謝主席。



2009年3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