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員訛稱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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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分別因為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43E條,今日(三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劉卓泓,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3E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7,000元。
另一名被告周向龍,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3E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5,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及八月十三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蓄意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們並沒有永久性離開香港。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積金局會繼續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這類違法行為,並呼籲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完
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