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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四日)代表四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十二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8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Yue Sang Engineering Ltd及忠信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景福酒家,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港幣15,991.76元及13,901.2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十名與訟人,包括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黃志艇前經營新�應q船務公司、Magic Media Marketing Limited、群星發展有限公司、萬邦實業(香港)有限公司、第一客貨有限公司、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Geevee International Ltd、Videonline Communications (Asia) Limited及何耀文經營文記,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352.82元、33,694.86元、31,268.65元、18,011.54元、13,661.86元、5,333.76元、4,343.01元、3,448.42元、2,667元及2,281.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6元、90元、160元、180元、266元、126元、106元、150元、120元、166元、156元及140元。
較早前,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福軒海鮮酒家、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及群星發展有限公司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七項、兩項及三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18,000元、5,500元及14,000元。
完
2009年2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