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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出席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發言要點:
政府非常重視投資者保障,而現時對證券市場的規管主要分三個層面進行。
首先,《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訂明香港證券市場的規管制度。
《條例》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包括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及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條例》第XIII及XIV部特別就禁止內幕交易及其他種類的市場失當行為訂立具體條文。這些市場失當行為包括虛假交易、操控價格的行為、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的行為、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我們亦非常重視市場透明度對保障投資者的重要性。《條例》第XV部特別就上市公司的權益披露訂下法定責任。這包括大股東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法團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相聯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權益。
其次,除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就證券市場的運作所列出的法定要求,證監會亦根據《條例》就不同範疇發表了各種守則、規則及指引,例如有關披露權益方面的指引和規管私有化、收購及合併事宜的《公司收購、合併守則》通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此外,上市公司如擬進行私有化,除須根據《公司條例》的相關條文進行,亦須符合證監會所頒布的《公司收購、合併守則》。
最後,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制定和執行的《上市規則》就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的日常運作提供了更具體和更詳細的規管要求。《上市規則》是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市場條例》批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如有證據證明有關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層,以不公平方式處理公司事務,對其他公司成員造成損害,證監會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可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法庭作出命令,制止有關不公平行為及作出其他補救措施。自《證券及期貨條例》二零零三年生效以來,證監會引用第214條對有關上市公司董事向法院申請頒發命令的個案共有十五宗。當中,法院已向三宗個案的有關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而其餘十二宗個案仍在審理中。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5條,就任何與證監會職能有關的事宜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除外),若證監會信納該會介入有關程序是符合公眾利益,證監會可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介入有關法律程序。
主席,我剛才已就現時香港證券市場的規管安排作出簡介。至於委員會先前提出的問題,政府的回應已載於文件的附件A至附件D。
完
2009年2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