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的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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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二十日)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時的開場發言全文:

(注意:向你提供此份文件的目的,是純粹為協助你跟隨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研訊的程序。使用此文件的內容作其他用途,並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所保障。請你在作出此行為前徵詢法律意見。)
 
主席先生、小組委員會各位議員:

  多謝大家邀請我出席今天早上小組委員會的研訊。在答覆各位議員的提問之前,我想概括性地就市場規管的事宜提出我的意見,希望有助小組委員會研訊的工作。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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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開始,一場由美國次按問題引發的金融危機,席捲全球,規模之大史無前例。今次的金融危機導致多間國際金融機構,包括全球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在內,均紛紛宣告破產或陷入財政困難,其速度之快、破壞力之大及影響範圍之廣,明顯遠遠超過一九九七年的亞洲金融風暴。

  在香港因為雷曼兄弟的倒閉而受影響的雷曼迷你債券及相關產品總值約200億元,涉及的投資戶口超過48,000個。對於在誤導的情況下購買了與雷曼相關產品的投資者,我十分同情。正如我在去年九月三十日指出,我認為不當銷售手法是不應該發生的。作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我承諾我們的監管當局對違規銷售的個案,必定會嚴肅處理。我亦會竭盡所能改善現有的證券業務規管制度,以防止類似的違規銷售事件再發生。

  現在,我希望就(一)規管證券業制度的目標、(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角色、(三)規管制度的演變及檢討作簡要說明。

規管證券業制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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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證券市場的現行規管制度載列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銀行(修訂)條例2002》,這個制度在二零零三年四月開始運作。相信各位議員亦知道,在條例草案於二零零二年通過成為法例前,當局已就新的規管制度諮詢市場,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因此,該規管制度代表當時各有關持份者所達成的共識。我們的政策目標,是在投資者保障與市場發展並重的情�G下也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及便利;對業界而言則盡量減少監管重�磥帤ㄗ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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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角色在於制定有關證券業務規管政策、協調不同金融界別的各個監管機構、提供便利跨監管機構的溝通平台及渠道;而前�角峇敼`的監管工作則由兩家規管機構負責。在現行制度下,金管局是銀行證券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銀行證券業務的日常監管,以及履行與證監會監管經紀相同的職責。

  雖然政府當局並不參與證券及期貨業的日常規管工作,但我們致力確保監管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及適當的權力,以維持和促進我們的金融市場公平有效,具競爭力和透明度及有序運作,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透過日常的聯繫及定期會議,例如金融監管機構議會和金融市場穩定委員會的會議,聽取監管機構就規管制度的運作發表意見並提出改善建議。政府又會透過這些途徑,向有關監管機構轉達不時收到的市場意見,以供考慮及跟進。

規管制度的演變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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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在二零零二年通過成為法例,這項法例改革工程正正是一個好例子,說明我們不斷致力完善證券期貨行業及其參與者的規管,包括有關的法律架構、規管要求和執法安排等。有關改革整合和更新當時10條條例成為一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綜合法例,使本地的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和慣例看齊。有關修訂亦旨在建立精簡的法律制度,以確保市場公平、有秩序和具透明度,不但在國際上具競爭力,而且對投資者、發行人和中介人也具吸引力。

  以銀行界經營的證券業務為例,當局通過訂立《證券及期貨條例》,對銀行先前的「獲豁免交易商」(exempt dealer status)身分作出基本修改,銀行不再享有先前的豁免資格,而需要符合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準則》,這與由證監會發牌的中介人(即證券商)相同。與證監會持牌人一樣,銀行在進行證券活動時,須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多條條文規限,以及須遵從由證監會發出的各項守則和指引,例如《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此外,銀行須確保其從事證券活動的主管人員及僱員是合適及適當人選,而且一直維持這標準。概括而言,銀行由不受監管到納入同證券商一樣尺度的監管,大大提高了對投資者的保障。

  正如我剛才提及,在《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及《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前,我們已就現行的監管架構廣泛徵詢市場人士的意見,以及交由立法會仔細審議。在討論過程中,市場的主要關注包括如何為經紀業及銀行業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以來,證監會及金管局按照《諒解備忘錄》緊密合作,採納同一套守則及指引,致力確保以一致的尺度及方式執行有關標準。此外,條例草案對保障投資者及促進市場發展同樣重視,一方面希望為投資者提供更多便利及更多選擇,另一方面盡量減少監管重�瞗A證監會及金管局已經致力達到條例草案當日所訂的規管目標。

  隨�茈奕黤o展,和在低息的環境下,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日漸普及,自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七年這四年間,證券業務佔銀行的收入比例以及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員工數也大幅增加。因應當前的市場發展情況、中介人士的反響及規管上的經驗,監管機構已不時改進規管制度及加強其成效,包括進行聯合主題巡查,以及向持牌法團(經紀)/註冊機構(銀行)發出操守準則、指引、常見問題及通告,例如在二零零七年五月發出有關「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Suitability Obligations)的《常見問題》(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務求使法規與時並進。

  我們承認雷曼事件帶出不少大眾關注的地方,例如規管制度是否健全、中介人是否依規定銷售、監管的力度是否可以加大、投資者教育是否有必要提高等等。有見及此,我們已經擬訂了一份行動綱領,分階段跟進金管局及證監會就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呈交的報告內的各項建議。我們會在首階段聚焦有關完善現行規管要求及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的措施。具體而言,我們致力盡早落實以下三個範疇的改善措施,即(一)投資產品的銷售;(二)中介人的業務操守;及(三)對投資者的教育。在下一階段,我們會檢討規管架構的結構性課題,以及其他須透過修訂主體法例方式實行的規管安排,包括:(一)是否應保留在《公司條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兩套公開招售制度;(二)是否成立一個法定的財經事務申訴專員;(三)是否需要調整對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的監管架構;及(四)是否透過立法成立一個跨界別的投資者教育局。我們會統籌兩個監管機構的落實工作,並定期檢討進度。正如規管機構在其檢討報告中指出,我們須因應市場最新的發展汲取教訓,往前看,與業界、投資者、各有關持份者(包括專責小組)�瓣潀X作,重建客��對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信心。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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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論金融危機有否出現,政府和監管機構都會持續檢討現有的規管制度,並因應不斷轉變的國際趨勢、市場運作模式,以及持份者所關注的事項,不時提出改善建議,確保我們的制度可以與時並進。

  我們期望繼續和雷曼小組充分合作,從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希望小組對未來監管架構安排給予寶貴的意見。主席先生,我很樂意回答各位議員的提問。

完

2009年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