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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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業判頭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該僱主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而被起訴。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員工。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9年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