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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校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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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學明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行法例訂明,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三名三歲或三歲以上、身高不超過一點三米的兒童可作二人計算。據報,有部分接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生的車輛(「校車」)經常嚴重超載,例如接載三十一名學童的校車只得十五個座位供他們乘坐;此外,涉及校車的交通意外時有發生,校車的安全問題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每年就校車超載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二)當局如何監察校車有否超載及進行執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強校車的安全,以及會否規定新登記的校車須在所有座位配備安全帶;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港現時提供接載學生服務的「學生服務」車輛可分為兩種,分別為校巴及學校私家小巴。我們一直非常重視「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3條及第6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車輛可運載人數的規定,即屬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如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六個月。「超額載客」亦是定額罰款罪行,罰款款額為$450。

  警方經常對所有車輛,包括「學生服務」車輛,積極採取執法行動,檢控超載。警方亦已把超載罪行列為日常執法行動重點針對的其中一個違例事項,以加強打擊。此外,運輸署每年暑假結束前也會向各「學生服務」車輛營辦商發信,提醒他們要注意安全,包括不可超載。

  警方就超載作出檢控的統計數字涵蓋所有車輛種類,過去三年,警方就車輛超載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如下:

二○○六年 1,486宗
二○○七年 1,304宗
二○○八年 1,256宗

  由於警方並沒有按涉及的不同車輛種類作分項統計,我們未能提供涉及「學生服務」車輛的超載個案數字。

(三)為進一步提高「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運輸署署長已修訂「學生服務」車輛客運營業證的條件,規定所有接載幼稚園或小學學生的「學生服務」車輛必須提供保姆跟車。此外,我們已立法要求所有在本年五月一日或以後登記的「學生服務」車輛,必須裝設「保護式的座椅」。「保護式的座椅」是指堅固的高背座椅,座椅採用防火物料製造及在椅背後加有防撞軟墊,而每排座椅之間的距離盡量減少。即使車輛發生碰撞,「保護式的座椅」也能減低學童被拋離座位的機會及降低學童受傷的程度。這種設計已証明能有效地保護學童。

  同時,警方除會繼續積極執法外,亦會通過教育和宣傳,加強「學生服務」車輛司機的安全意識。例如,每年的八月至九月期間,警方會舉行全港學童巴士安全運動,各總區道路安全組人員會在全港各區派發宣傳單張,提醒「學生服務」車輛司機,以及教師和家長注意學童交通安全。此外,警方亦會派員到學校向學童講解乘坐「學生服務」車輛的安全事宜。

  對於「學生服務」車輛使用安全帶的建議,現時海外國家並沒有一致的做法,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海外國家對「學生服務」車輛使用安全帶的標準及做法。

  「學生服務」車輛車主如果在購置新車時希望選取既有「保護式的座椅」,亦有安全帶裝置的車輛,或在現有「學生服務」車輛加裝安全帶,運輸署樂意向車主提供意見,以協助他們購買合適的車輛或裝設技術上可行及符合標準的安全帶。我們亦會研究規定在「學生服務」車輛上強制裝設安全帶的可行性,包括一些執行上的細節,例如學童不佩戴安全帶的法律責任等問題。

  運輸署會繼續透過與「學生服務」車輛業界進行的定期會議向業界傳遞以上訊息。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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