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銀行收取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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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根據《放債人條例》,如某項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逾48厘,即可推定有關的貸款交易屬敲詐性。然而,認可機構(包括銀行)獲豁免遵守該條例,讓其可在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自由釐定利率。據報,近日有一家銀行就現金透支服務向信用卡客戶收取接近50厘的年利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一) 有沒有履行《銀行業條例》第7條所訂的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要求有關銀行按照《銀行營運守則》(《守則》)第1章第12.3條,提供充分的理據解釋其收取超逾48厘的高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如果有,有關的詳情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有沒有定期監察銀行就各類貸款收取的利率;如果有,有關的詳情及過去1年的監察結果是甚麼;如果沒有,金管局有甚麼措施確保銀行遵守《守則》內有關利率的條文;及

(三) 對於現時單靠《守則》規管銀行所收取的利率水平,有沒有評估需否檢討該做法;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雖然認可機構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條例》),但《銀行營運守則》(《守則》)第12.3條已就認可機構收取利息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這項條文規定認可機構所收取的年利率不應超過《條例》第25條所指被假定為屬敲詐性的水平,即48厘,除非有關認可機構有充分理據解釋收取此等利率並非不合理或不公平。其中一個可能的情況是獲提供該等信貸類別的客戶被評估為帶有極高的信貸風險,因此有關的認可機構有需要收取較高的利率,以彌補其可能因客戶拖欠還款而蒙受的損失。這項條文亦訂明,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金融狀況,否則認可機構所收取的年利率不應超過《條例》第24條所訂定的法定上限,即60厘。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採納及執行的原則,是認可機構須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的明確及最新資料,讓客戶能選擇最合適的服務。根據《守則》,認可機構有責任向客戶提供信用卡透支服務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年利率,以便客戶比較不同的收費架構。

  金管局在其日常監管認可機構的過程中監察認可機構遵守《守則》的情況,並要求認可機構定期自我評估其遵守《守則》的情況。除此以外,若金管局透過不同途徑例如定期的監管活動或客戶的投訴等,得悉資料令人質疑個別認可機構有否遵守《守則》,金管局會與有關認可機構跟進,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就問題所提及的個案,金管局已與有關銀行跟進。該銀行已同意調整有關利率至低於48厘的水平。

  金管局會密切注視情況,檢討是否需要改善有關規管安排和加�L監察工作,以進一步完善《守則》內就認可機構收取利率的規定的監管工作。

完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