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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題: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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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必須與外傭簽訂入境事務處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然後入境事務處才會向有關外傭簽發工作簽證。標準僱傭合約的第9(a)條訂明,當外傭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均須提供免費醫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上述條文,僱主須負責的醫療費用有沒有上限;如果沒有,當局不設定上限的理據是甚麼;

(二) 不支付外傭的醫療費用的僱主須承擔甚麼刑事及民事責任;及

(三) 有沒有透過要求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其他方式,規定其他類別的外來僱員的僱主須向有關僱員提供免費醫療;若有,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標準僱傭合約」)第9(a)項的規定,如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受僱期間(但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都需要向他/她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而外傭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

  「標準僱傭合約」並沒有就上述的免費醫療設定特定金額。聘請外傭料理家務及提供相關的家居服務是僱主基於其家庭狀況和需要而作出的決定,故此,一直以來,僱主有責任確保外傭在受僱期間(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除外)不會因病或傷患使用公共醫療服務(註一)後拖欠有關費用,而導致須以公帑填補有關開支。

  為免外傭僱主在其外傭患病或受傷時因須負擔有關醫療費用而失去預算,當局鼓勵外傭僱主為外傭投購適當的醫療保險,以分擔有關的費用。

(二) 現時,外傭僱主如欠付外傭的醫療費用,並不構成刑事罪行。然而,若僱主未能向外傭發還有關費用,外傭可以根據僱主違反合約條款為由向僱主提出民事訴訟,亦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為外傭及外傭僱主設有免費諮詢及調解服務,幫助他們了解僱傭雙方的權責;如有需要,該處亦會就有關「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下法定權益的申索為僱主及其外傭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勞工處會按申索人的要求,並按其申索的款額,將個案轉介至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若涉及金額不超過8,000港元)或勞資審裁處(若涉及金額超過8,000港元)進行民事仲裁。

  此外,若外傭僱主曾違反「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文,包括第9(a)項內有關提供免費醫療的規定,有關僱主將在日後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外傭(註二)。

(三) 除了外傭,政府亦要求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須與其聘用的輸入勞工簽訂指定的「僱傭合約(適用於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而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的僱員)」。該份標準僱傭合約第十六(甲)條訂明,當輸入勞工在受僱期內(但不包括其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輸入勞工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政府向「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作出同樣的要求,亦是基於上述(一)段的政策理據,即僱主若作出輸入外勞的決定,須確保不會導致以公帑支付該些外勞的醫療費用。

註一:根據醫院管理局的規定,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所發香港身份證的外傭屬「符合資格人士」,故他/她們在使用本港公立醫院服務時,只需繳付與本地居民相同的費用。

註二:有關條款已載列於由入境事務處印製的「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ID969)」第5段內。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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