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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九日)中午在政府總部就「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公眾諮詢會見傳媒。以下是林瑞麟的發言及答問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新年首次在政府總部與大家傳媒朋友見面,祝大家牛年工作順利、事事如意。
多謝大家今天前來採訪。今天較早前我們向立法會提交了今天發表的《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這份諮詢文件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應否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第二、在囚人士參與選舉的實務安排。今次的諮詢為期六個星期,直至三月二十三日止。
去年十二月法庭裁定,現有的選舉法例限制在囚人士投票的安排並不符合《基本法》,而且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就這問題社會上有兩方面的意見:第一方面認為應該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另一方面認為應該按照《基本法》所容許的空間訂下合理的限制。由於有這兩方面的意見,我們需要就這方面比較根本的問題作公眾的諮詢和討論。
在研究了外國的做法後,我們在今天的這套諮詢文件內提出三個可以考慮的方案。第一個方案就是除卻干犯了《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全面恢復其他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第二個方案就是以刑期的長短來區分嚴重罪行和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限制判刑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第三個方案類似第二個方案,就是曾犯較嚴重罪行的在囚人士,例如被判刑十年或以上的,會先限制他們的投票權利,但在獄中的後期,例如最後五年,可以恢復他們的投票權利,因為香港每四年至五年有一次立法會、區議會、行政長官的選舉,如果採納這方案,在囚人士在監禁的最後數年可以起碼有一次機會參與投票,這對於他們將來重新融入社會,以及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會有幫助。
對以上我向大家簡略介紹的三個方案,特區政府抱完全開放的態度,我們希望在聽取立法會,社會上以及市民的意見後才決定最後的策略。
至於投票的實務安排,這牽涉好幾方面,但我們認為首要的是要方便在囚人士可以接觸到候選人和不同黨派的參選立場,所以候選人的政綱可以寄到在監獄中給已經登記的選民審閱。
第二方面,我們需要做一些實際的安排以繼續保留在囚人士登記為選民的權利。我們可以考慮以他們在囚前在香港的居住地址作為他們的登記地址,這方面我們亦需要考慮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如何在選舉日容許在囚人士往投票。我們可以考慮,例如在監獄內安排投票站,或用流動投票車前往不同的監獄,方便在囚人士行使他們的投票權利。
除了修訂今次法庭認為是違憲的《立法會條例》外,我們亦準備一併修訂其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區議會條例》和《村代表選舉條例》。
我們非常�茩囿k庭今次的判決。雖然在二月底前我們尚要到法庭進行另一輪聆訊,聽取法庭最後如何判決我們須在何時執行這一套判決,但我們已率先在二○○九年年初就這個問題進行公眾諮詢。我們希望各界人士和市民可以在三月二十三日前給予我們一套意見,使我們在二○○九年立法會夏季休會前,希望可以修訂相關的主要法例。大家有甚麼問題?
(請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待續)
完
2009年2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