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有關元朗南生圍傾倒填泥物料事宜
**********************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有人在元朗南生圍一幅具保育價值的政府土地上非法傾倒廢物及物料,但有關政府部門卻沒有即時阻止該等活動。有環保人士懷疑有人希望藉填土破壞有關土地的生態價值,以期有關的更改土地用途申請較容易獲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政府接獲有人在「自然保育區」或「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的政府及私人土地上非法傾倒廢物或物料的投訴數目,以及當中已處理、尚未處理、已提出檢控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

(二) 過去五年,有多少個位於「自然保育區」地帶而其環境受到非法傾倒或填土活動所破壞的地段、該等地段的所在地點、各政府部門就每個該等地段發出的恢復原狀通知書的數目,以及該等通知書所載列的要求(包括有關人士須採取的行動)為何;

(三) 過去五年,城市規劃委員會接獲多少宗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是關乎位於「自然保育區」或「鄉村式發展」地帶,而其環境已受到非法傾倒活動所破壞的土地的;當中獲批的申請數目及批准原因;以及政府有否措施防止有人藉非法傾倒活動破壞土地的生態價值,使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請更容易獲批;及

(四) 會否考慮提高進行非法傾倒活動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有關部門於去年十一月接獲投訴指有人在南生圍傾倒填泥物料後,各部門已作出協調並多次派員到有關地點巡查。元朗地政處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發出告示飭令有關人士停止以填泥物料佔用政府土地,並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聯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警務處及渠務署採取聯合行動,將已傾倒於天然溪流(用作車輛通道)的有關填泥物料清走。元朗地政處及環保署正就此事分別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及《廢物處置條例》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將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並要求為清理費用負責。此外,元朗地政處及環保署會繼續跟進清理餘下被棄置的填泥物料及在有關地點進行監察。

  就問題四個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規劃署在二○○七及二○○八年,分別收到關於在「自然保育區」或「鄉村式發展」地帶內指稱為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投訴個案數字及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採取執管行動的個案數字,詳見表一。

  在156宗指稱為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投訴當中,130宗主要為在《城市規劃條例》下不構成違例發展或仍在跟進/監察的個案。

  另地政總署及環保署亦有處理棄置廢物的投訴,但有關部門的記錄中並沒有有關「自然保育區」或「鄉村式發展」地段的分類統計。地政總署在二○○七及二○○八年間接獲1935宗關於在政府土地非法棄置垃圾的投訴,所有非法棄置於政府土地的物料(不論有關土地所屬的用途地帶)均一律清理。環保署過去兩年處理棄置廢物(包括建築廢物、家居廢物及其他)的投訴及檢控數字則詳見表二。

(二) 過去五年,共有六宗於「自然保育區」內確定為在《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關個案的詳情見表三。

  規劃署已就當中四宗個案,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要求通知書收件人採取步驟以恢復場地原狀,有關步驟主要包括種草、移走堆填物料、剩餘物及碎料和種樹。其餘兩宗個案的執管/檢控行動仍在進行中。

(三) 在一般情況下,城市規劃委員會不會從寬考慮涉及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規劃申請。沒有規劃許可的違例填土或填塘工程,規劃署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採取執管行動。

  過去五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共收到782宗於與自然保育有關地帶或「鄉村式發展」地帶作各種用途及發展的申請。當中13宗涉及於「自然保育區」或「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申請填土或填塘工程,其中七宗申請在提交前已進行違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在這七宗申請當中,四宗被城市規劃委員會以附帶條件批准,三宗被否決。其中一宗批准申請為在「自然保育區」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農業用途而填土,三宗批准申請為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發展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填土。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申請時考慮了擬議用途為經常准許的用途及涉及小規模的填土。

(四) 為加強阻嚇作用,一九九五年的《城市規劃條例》修訂已對進行違例發展的罪行訂定最高罰則大幅度提高。第一次定罪的最高罰款由十萬增至五十萬,並加入其後每次定罪罰款為一百萬元。而第一次定罪的每天最高罰款亦由一萬元增至五萬元,並加入其後每次定罪的每天罰款十萬元。自一九九五年,就違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被處罰款介乎二千元至五萬五千元,而個案平均罰款為二萬九千元。由此看來,目前並沒有提高《城市規劃條例》下有關罪行罰則的需要。

  在《廢物處置條例》中訂明,任何人在沒有得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的許可下,在任何地方擺放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六個月。過往一年的數字顯示,法庭就有關非法填土罪行的平均罰款約七千五百元。其中有三個定罪個案是針對泥頭車司機,每人罰款一萬元。

  我們認為現時針對非法填土罪行的相關罰則已具阻嚇作用。如罰款過低或刑罰未能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環保署會透過律政司向法庭就判刑提出覆核或上訴。

  另一方面,政府現正考慮進一步規管在私人土地擺放惰性拆建物料的方案,包括研究修訂《廢物處置條例》,要求有關人士事前必須獲得環境保護署署長許可,以及研究將應用於工務工程的運載記錄制度擴展至私人工程,以加強對拆建物料的源頭監控。我們將會就可行方案諮詢有關持分者。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