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規管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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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英國廣告標準管理局於上月裁定,某知名品牌護膚品可令使用者「開始看到皺紋即時消失」的廣告聲稱缺乏實證及具誤導性,該局於二○○七年一月亦曾經裁定某牙膏獲得「超過八成牙醫推薦」的廣告聲稱屬誤導性,有關銷售商均被要求停止作有關聲稱。另一方面,本港的廣告卻經常有類似的聲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何措施監管廣告的內容,以防止產品銷售商在廣告中作出誤導或失實的陳述;

(二) 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銷售商因其產品廣告涉及誤導或失實的陳述而被檢控;及

(三) 鑑於消費者委員會於去年二月發表的「公平營商.買賣共贏」報告建議在港引入全面的營商手法法例,藉以禁止零售商以不公平的營商手法銷售各類商品和服務,並對違法者施加行政和民事法律制裁,政府有沒有計劃按照該建議引入全面的營商手法法例;如果有計劃,時間表是甚麼;如果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一) 視乎廣告推銷產品的種類及服務所屬的行業,香港現時有多條適用的條例及守則,規管廣告的內容。

  在電視及電台播出的廣告,受根據《廣播條例》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而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規管。該兩套守則規定,任何廣告不得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

  另外,不同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亦受特定的條例或守則規管,例如《電訊條例》、《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地產代理條例》、《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教育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銀行業條例》等。這些條例禁止相關的廣告作失實陳述,或虛假、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聲稱。另外,《商品說明條例》亦禁止就任何貨品作出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止為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發布廣告,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

  此外,香港廣告商會亦制訂了一套標準實務守則,規管會員廣告宣傳的行為。該守則訂明「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而其「描述、聲明或說明不得直接或暗示性地誤導所推廣之產品或服務」。任何商會會員如有違反該套守則的規定,將會依照香港廣告商會所定規則受到處分。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更制訂了兩套鼓勵良好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營商守則和指引,提醒企業應確保其推廣資料及廣告內容真實、公平和合理,不應有誤導成分,並須符合有關法例和細則的規定,使消費者獲足夠資料,作出購買的決定。另外,美容業界亦訂有《美容業營商實務守則》推介最佳營商手法,讓美容業的經營者執行,提高行業服務質素和加強消費者信心。守則亦鼓勵採用良好的宣傳推廣手法,提高收費透明度等。

  除了訂立及執行相關條例和守則外,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提供更多資訊亦是重要的工作。消委會不時搜集消費市場資訊、就不同產品及服務進行調查或測試,並透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及《選擇》月刊公布結果,為公眾提供獨立及可靠的資訊,協助消費者作出明智選擇。

(二) 在二○○六年至二○○八年執法機關接獲有關誤導或失實陳述的廣告的投訴及執法數字,載於附件。

(三) 消委會發表的報告最主要的建議,是訂立一條跨行業的法例,禁止營商者使用不公平的經營手法。建議法例涵蓋範疇延至各式貨品、服務及行業,規管交易前、交易當中以及交易後的所有相關行為,涵蓋面不但深而且闊,亦牽涉現行多條與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例及守則。我們必須小心謹慎研究,包括所建議法例對商界及消費者可帶來的影響,政府現時對消委會的建議未有定案。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