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回應一則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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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立法會秘書處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九日)澄清報章某些載有明顯誤解的報道。有關報道內容指稱,立法會主席曾參與審閱立法會要求證人為出席「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下稱「該小組委員會」)的研訊而提交的陳述書所須涵蓋的一系列事項。

  該小組委員會已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條的傳召權力,以進行有關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的研究工作。該小組委員會在上星期三(一月二十一日)會議上決定傳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和副局長,分別出席小組委員會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及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的公開研訊。

  根據第382章第10條,凡任何人被合法地命令到委員會席前,須由秘書以按照主席的指示親自簽發的傳票向其發出通知。每張傳票除載明會議時間及地點外,亦須載明該人須出示的特定文件(如有的話)。按照一貫做法,立法會會要求證人就研訊提交一份陳述書,而為方便證人擬備陳述書,證人一般會獲書面告知其陳述書須涵蓋的事項範圍。該等事項的範圍是由有關委員會而不是立法會主席決定。

  就該小組委員會而言,經立法會主席作出指示後,立法會秘書已簽發傳票,並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在派送傳票的同時,秘書處亦以書面通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有關公開研訊的安排,包括他就研訊提交的陳述書內將涵蓋的事項範圍。

  發言人又解釋,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2及9(2)條,除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外,任何其他委員會(包括某個小組委員會)如獲立法會藉決議授權,亦可行使第382章第9(1)條的權力,命令證人到其席前作證。立法會已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藉決議授權該小組委員會行使第382章第9(1)條的權力,以執行其職能。

  發言人表示:「雖然《議事規則》現行第80條(證人的出席)沒有特別提及小組委員會,但這並不影響立法會授權某個小組委員會行使第382章所訂的權力。內務委員會已同意把小組委員會納入規則第80條的建議修訂。該項修訂只屬技術性修訂,目的是反映第382章第9(1)條所訂的該等權力。」



2009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