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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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金融海嘯對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各項基金在過去十二個月的投資回報率;及

(二)鑑於有報道指醫院管理局於去年十二月起,容許員工在退休或離職時選擇暫時不提取公積金,並保留公積金帳戶最長五年以期日後賺取較佳回報,政府有否計劃向公務員提供類似的選擇;若有,計劃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公積金計劃」)的背景資料如下:公積金計劃由政府設立,是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後受聘,而其後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的退休福利制度。政府在不同時期揀選了三個核准的集成信託計劃,為公積金計劃提供服務。這三個集成信託計劃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獲准以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形式設立。根據《強積金條例》,每個集成信託計劃各有其管限規則和成分基金,而每個成分基金亦有本身的投資政策。這三個集成信託計劃中,每個各自提供七個或十個成分基金。這些成分基金可概括地分為六個類型及代表不同投資風險程度。每位公積金計劃成員可從這三個集成信託計劃中選擇參加其中一個計劃,並可根據有關計劃所訂定的安排,自行選擇有關計劃內不同類型的成分基金作為其投資選項,或改動這些選項,或選擇由一個計劃轉換至另一個計劃。個別計劃成員的投資回報會視乎他/她在不同時間所作出的投資決定而定。

  就第(一)項問題,可供公積金計劃成員揀選的六個類型的成分基金為保本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保證基金、債券基金、混合資產基金及股票基金。成分基金的投資回報率視乎個別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工具及投資地區而定。計劃成員所參加的三個集成信託計劃,其成分基金的表現與同類型強積金基金的表現趨勢大致相同。以過去十二個月內(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股資產淨值計算,有關成分基金的表現為4%(保證基金)至—52%(股票基金)。公積金計劃下各類成分基金的表現載於附件。

  就第(二)項問題,醫院管理局公積金計劃(「醫管局公積金計劃」)是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註冊的界定供款計劃,按信託契約及計劃的規則營運,為醫院管理局的僱員提供退休福利。在二○○八年年十二月一日以前,醫管局公積金計劃的成員一般於醫院管理局離職後便不再是計劃的成員。為向成員提供更具彈性的安排,醫管局公積金計劃信託委員及醫院管理局已主動作出改進,由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如醫管局公積金計劃成員願意,可讓他們自離職日期起計五年內繼續保留結餘在計劃內,並在這五年期間任何時候提取權益。有關改進是按照信託契約及計劃規則而作出。

  雖然醫管局公積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同屬由僱主設立的退休計劃,但兩者並不相同。醫管局公積金是職業退休計劃,而公積金計劃乃按照《強積金條例》運作。兩種計劃在運作上有所不同。例如,根據《強積金條例》,公積金計劃下的集成信託計劃中,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須在計劃成員年屆六十五歲時才可以提取(提早在六十歲退休或符合特殊情況如永久離開香港、逝世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除外)。職業退休計劃如醫管局公積金計劃,成員在離開他參予計劃的僱主時應得到累算權益的款項(另行規定除外)。

  由於公積金計劃是為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而設,大部分的計劃成員均較為年輕,因此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提取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前,他們會有較長的投資年期。再者,根據有關集成信託計劃的管限規則,當計劃成員退休或離職而符合資格提取累算權益時,他們可選擇以保留帳戶的形式,在所屬集成信託計劃內保留這些累算權益。他們在最終提取有關權益時才會獲得投資回報,而提取的時間則由他們自行決定。有見及此,政府無須為公積金計劃成員提供類似醫管局公積金計劃延長五年的選擇。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