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緊急埋葬死者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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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除非獲警署主管發出《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許可證”),任何人在《死亡登記證明書》(“死亡證”)發出前,不得搬移任何屍體。據悉,有市民基於某些宗教的原因,希望在他們的親屬病逝後,立即將遺體從醫院運到殯儀館進行宗教殯殮儀式。然而,當這些市民的親屬在死亡登記處的辦公時間外逝世,他們便要等到翌日才可申領死亡證;但另一方面,倘若死者並非伊斯蘭教信徒,警方會拒絕發出許可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警方簽發許可證的指引的詳情;

(二) 警方會否批准就非伊斯蘭教信徒的死者並以宗教理由提出的許可證申請;若否,理據為何;

(三) 去年警方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許可證申請,並按拒絕原因列出有關申請的分項數字;及

(四) 除了警署主管外,當局會否考慮亦授權醫院主管發出許可證,讓有需要的死者親屬可直接從醫院領取遺體進行殯殮儀式,以及減少殮房存放遺體設施的需求?


答覆:

主席:

  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具體回應如下:

(一)及(二)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6(1)條,如須緊急埋葬屍體而又不能迅速取得根據該條例第17條所發出的死亡登記證明書、或死因裁判官根據該條文作出的埋葬或火葬屍體命令,最近的警署(即證明該人死亡的醫院所屬地區的分區警署)的主管督察或其他主管人員可在接報後,發出搬移及埋葬屍體許可證(許可證)。

  發出許可證的目的,純粹是為應付市民在各區生死登記處的辦公時間以外所作的埋葬屍體要求。根據警方就簽發許可證的指引,在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會將申請人轉介往適當的生死登記處。不過,如屬緊急情況而不能延至該登記處的辦公時間才處理,警署的一名督察級人員或(如當時並無督察級人員在警署內)值日官會會見申請人,以確定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緊急埋葬屍體的理由(如宗教理由等)、埋葬屍體的安排,並要求申請人出示死因醫學證明書。警方隨即會向相關醫院查詢,以證實該人的死亡並無可疑之處。警方經考慮上述因素後,如認為申請真確及理由充分,即會發出許可證。

  根據警方處理許可證申請的經驗,該類申請所涉及的死者通常為教徒(如伊斯蘭教信徒),而該宗教的教條規定信徒去世後其屍體須趕快處理。警方處理許可證申請時,會按每宗申請的具體情況,經考慮前述各項因素後,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三) 警方自二○○八年五月起備存有關統計數字。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方共接獲六宗許可證申請,所有申請均獲批准。

(四) 現行法例及安排已可處理少數在生死登記處辦公時間以外需緊急埋葬死者的申請。當局認為在現階段沒有急切需要修訂法例,授權警署主管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士發出許可證。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